各乡镇,县级各部门:
《元谋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运行管理和收益分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运行管理和收益分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运行管理和收益分配,切实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确保扶持项目形成的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移民和库区群众增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楚搬通〔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安排库区基金实施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和县乡村(社区)组织移民群众利用集体补偿补助资金实施的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 项目覆盖范围内移民群众是项目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产业发展项目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移民集体组织)按照管理职能代表移民群众依法对移民产业发展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运行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二章 项目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 项目资产包括下列范围:
(一)依法属于移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和耕园地等自然资源;
(二)移民集体组织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林木、光伏、农田水利设施和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三)移民集体组织投资的企业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各级政府对移民集体组织的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款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移民集体组织资助、捐赠的财务等;
(五)移民集体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六)移民集体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等无形资产;
(七)依法规定属于移民集体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项目资产所有权的确定,库区基金实施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覆盖的移民群众或移民村组确定为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人;利用集体补偿补助资金实施的产业发展项目,出资的移民村组集体代表全体移民为项目资产所有权人。
第七条 项目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挥霍浪费、平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移民集体资产。
第三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
(二)负责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制度,保证移民产业发展项目保值增值;
(四)派员参加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
(五)依法与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的经营者、使用者签订承包、租赁、使用等合同;
(六)定期报告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情况;
(七)负责组织对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的评估和对经营者、使用者进行定期审计以及离任审计。
第九条按照有偿使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进行管理和经营移民产业发展项目。
应当采用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的经营者和使用者。有条件的,可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或者使用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的,应当与代表移民集体的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依法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任何个人、单位、集体或组织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移民资产不得抵押、质押、非法变卖。
支持、尊重投资企业和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经营者依法开展自主经营。
第十条 移民资产应当实行民主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移民集体组织(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成员大会或者移民集体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移民产业发展项目权属的变更以及经营方式的确定;
(三)以移民产业发展项目进行的较大投资和较大资产购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以移民产业发展项目对经营者和使用者进行奖励;
(六)涉及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的其他重要事项。
以上事项讨论通过后需在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栏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十一条 移民集体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和采取会计制度。按照规定配备财会人员,建立会计账簿。年终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账目,清理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依法纳税。
第十二条 移民集体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登记和台账制度,对移民产业发展项目及时登记,准确、全面地反映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的变动情况和运营状况。
第十三条 移民集体组织应当依法如实填报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统计报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移民产业发展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承包、租赁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的;
(二)以移民产业发展项目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移民产业发展项目产权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移民产业发展项目评估结果应当经移民集体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村集体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移民集体组织及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地的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依法对移民产业发展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移民集体组织及管理机构执行移民集体组织成员大会或者移民集体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移民集体组织及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
(三)监督移民产业发展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移民集体组织成员对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移民集体组织成员大会或者移民集体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移民集体组织及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的管理运营情况,接受移民集体组织成员或代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监管职责。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按照职责职能履行对移民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及收益资金进行监管。
移民产业发展项目、财务收支等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审计或主动配合审计部门审计,主动配合财政部门检查。
第二十条 移民集体组织成员有权对移民产业发展项目经营管理情况通过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出查询,移民集体组织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收益包括下列范围:
(一)土地、森林和耕园地等自然资源的租金或 入股 分红。
(二)属于移民集体组织所有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农业机械和农田水利设施等产生的收益或租金。
(三)利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库区基金或集体补偿补助资金投入到企业,产生的股权分红和增值权益。
(四)依法规定属于移民集体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产生的收益。
第二十二条 收益资金分配对象为产业发展项目明确覆盖范围的移民村组和移民群众,非移民村组和非移民群众不得享受收益资金分配。
第二十三条 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一)差异化分配原则。项目运营收益资金分配用于移民村组集体或移民群众直接受益或分红、产业发展运营管理、资产维护和市场开拓的费用、移民村组社会管理创新、移民就业创业、扶贫济困(包括就医就学帮扶、鳏寡孤独、重度残疾、高龄老人等特殊移民群体等)、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但要有侧重点,兼顾移民近期和中长期利益,统筹可持续发展良性循环,具体用途和比例由移民大会或移民代表大会制定具体分配实施细则或方案确定。
(二)移民劳有所获原则。鼓励有劳动能力的移民通过参与产业发展项目经营管理、就业等方式获得收益;鼓励移民积极参与所在村组的社会管理和社会公益事业,建立积分分配制度。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项目收益分配实施方案制定要公平公正,经公示后报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四)收益对象动态调整原则。对产业发展项目的收益对象实行“上一年度直补动态调整人口为基数”的动态管理机制。
(五)严格资金管理原则。收益资金严格执行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收益资金管理由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降低运行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县财政局和县搬迁安置办负责督促、回收、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收益分配计划的审批,由移民集体组织管理机构管理的项目,管理机构制定分配计划报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县搬迁安置办备案后执行;由乡镇管理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分配计划报县搬迁安置办备案后执行;由县搬迁安置办管理的项目,由县搬迁安置办制定分配计划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后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侵占移民产业发展项目资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并支付使用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依法签订产业发展项目经营合同或者使用合同的,或者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产业发展项目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建立有关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制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搬迁安置办公室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移民集体组织及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产业发展项目资产流失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搬迁安置办公室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负责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产业发展项目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元谋县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