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元谋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指南》《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及附属设施等。包括化粪池、氧化塘、沉淀池、收集池、人工湿地、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户用化粪池、收集池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农户自建家用化粪池、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除外)。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分散农户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500m³/d以下)的运行维护。
第四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以“专业化、市场化、智能化”为导向,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持续发挥效率”的目标。
第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处理水量计量、水质监测、污泥规范处置、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的“防渗漏、防堵塞、防破损、防故障”,建立数据监测、巡查维修、设备更换等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且出水水质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第六条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础信息库建设,对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档入库,建档内容应包括项目信息资料、工程建设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县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导工作,监督管理设施出水水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与评价。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统筹协调、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厕污共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各乡镇、村、组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杜绝污水乱排、乱倒、乱泼的情况发生。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动乡镇镇区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督促和指导乡镇集镇周围村(社区)、村组生活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做到“应接尽接、应收尽收,雨污分离,达标排放”。
县级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故意破坏、损毁、损坏、均占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确保农村污水处理设备设施公私财产得到合法保护并发挥最大效益。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筹措并落实运行维护资金,指导、督促村(社区)、村组、农户参与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二)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巡检发现的问题、损毁设施以及较严重的如路面沉降等可能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和维修。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落实、协调、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三)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和措施。明确分管领导和各村委会(社区)具体负责人,设立投诉电话,落实专人负责受理、记录,落实专职人员管理乡镇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监管工作;
(四)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合同要求,按季度对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五)做好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巡查巡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规模大小、工艺技术特点,并结合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重点检查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是否正常、管网是否通畅、格栅井(调节池)、厌氧池有无堵塞、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等,定期检查管道、污水收集沟渠和各类检查井,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的水流通畅,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台账;
(六)指导监督各村(社区)落实新建农房、农家乐(农家餐馆)、民宿等污水接入已建管网系统;
(七)做好对私接乱排、改接直排等不按规定排放污水行为,以及对侵占、损毁、拆除、封闭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
第十条各村(社区)、村组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落实主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聘请有一定文化知识、责任心强的村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
(二)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管网,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三)成立以村(社区)、村组负责人为组长、村民代表参加的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小组,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管、巡查管护工作;
(四)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对村民进行宣传教育,组织村民自觉维护设施、保护设施,不受人为破坏,共同做好处理设施资产安全和防盗、防损坏的管理工作,保障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五)做好新建农房污水接入管网系统的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农户做好纳管前的雨污分流、格栅处理、防堵防漏等工作;
(六)配合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对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的监督考核,配合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开展检测、维护和设施设备更换、防盗保护及与农户沟通协调等工作;
(七)切实加强村级管理员巡查巡护力度,发现渗漏、堵塞、破损、故障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通知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进行处置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农户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受益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渗漏、堵塞和破损等的维修更换;
(二)做好出户管至污水井、隔油池或化粪池间管段的维护管理工作,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周边环境卫生,按要求规范排水,杜绝混排、直排等违规排放行为;
(三)发现周边设施运行出现渗漏、堵塞和破损等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村级管理员或第三方运维人员报告;
(四)从事农家乐(农家餐馆、民宿)、洗涤、美容美发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设置隔油池或预处理池,保证排入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入标准,并做好隔油池、预处理池等设施的维护,及时清理残渣油垢,并与属地乡镇或村(社区)、村组签订接入协议。严禁农家乐、畜禽散养等产生的污水未经预处理或超过处理能力的污水排入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建立区域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二)制定运行维护手册、设备技术(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对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点和泵站操作进行技术性服务指导;
(三)按相关标准巡检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点的水样采集、检测,做好相关记录并建立详实的台账;出水水质出现异常,即派技术人员解决;
(四)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
(五)定期开展对村级管理员培训,对受益农户的宣传指导和技术服务;
(六)配合主管部门和乡镇、村(社区)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其他工作;
(七)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职责。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各乡(镇)、村(社区)、村组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具体工作。
各乡(镇)、村(社区)、村组应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对于规模较大、工艺复杂、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高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
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操作简便、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污水处理设施,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社区)委员会、村组自行运行维护管理,并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各乡(镇)、村(社区)、村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应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明确运行维护范围、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等具体要求,包括运行维护费用来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服务合同约定,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养护巡查,清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等,及时排除污水处理设施故障,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运行维护单位应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出水水质应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T 953)要求,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乡(镇)或村(社区)、村组的指导和服务,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人员日常培训,提高运行维护人员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鼓励具备条件的乡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建立系统或平台,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实时监控。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县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构建政府、村集体、村民共同分担机制。科学测算运行维护资金需求(含出水水质监测费用),将政府扶持部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各村民自治组织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缴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农户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村(社区)、村组应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对日处理规模在20吨及以上的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督性监测,检查结果通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各乡(镇)、村(社区)、村组对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社区)委员会自行运行维护的,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台账,定期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应在村(社区)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检时间、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村民、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