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级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元谋县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标准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标准调整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县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扩面提质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调整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健全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引导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35年,基本实现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普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结构更加优化、参保质量稳步提升,全县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二、政策措施
(一)补助对象
按照《元谋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元委〔2016〕56号)文件规定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缴费的人员。
(二)补助年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2023年1月1日前,补助的年限计算为累计补助年限,参保缴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已享受的补助不再重新计算及补发。2023年1月1日后,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又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当期补助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
(三)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40%,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补助方式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元谋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人员,由同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提供名单,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数据比对方式筛选出符合享受缴费补助的名单;不在元谋县参保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及数据共享等渠道核实符合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人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参保缴费补助对象不重不漏,名单、金额核实无误后,以社银发放方式将参保缴费补助兑现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五)衔接处理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且累计补助总额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差额部分应予以一次性补足。补助对象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总额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继续享受达到补助总额标准,超过的,不再享受补助。
三、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狠抓落实。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标准是促进社会保险扩面提质增效、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举措,也是《元谋县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专项行动方案》的具体措施。同时,可以更好地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率,有效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补助标准调整工作,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二)部门协作,形成合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补助标准调整工作是被征地农民的一件大事、好事,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商共办、多措并举,要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在解决问题中推进工作落实,真正把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解决好。
(三)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社保先锋队要冲先锋打头阵,发挥好牵头引导作用,把政策送到老百姓家中,算好明白账,使其从心底里接受,积极主动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加大宣传的同时,要注意关注舆情动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