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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元谋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2-0804002 公文目录: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22年08月04日 主题词: 文  号: 成文日期:2024年03月19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元谋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8月3日起施行。为使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政策的主要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云南省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17号)、《关于加强乡镇学校卫生计生周转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14〕360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建保〔2015〕665号)、《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云安居组办〔2016〕1号)、《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元谋县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批复》(楚住建复〔2016〕7号)等有关要求,为了合理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统筹解决好我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出台原因

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第11号令)和《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于2016年制定了《元谋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条件有所改善,相对应的管理方案也需要与时俱进做出调整。为充分发挥公租房的效用,有效提高公租房分配和使用率,更科学的管理保障房,需要研究修订新的公租房租赁管理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在原《元谋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元政发〔2016〕41号)的基础上对以下内容作出调整修订:

一、对“保障范围”调整内容

1.新增拥有车辆的家庭,车价在20万元以上的不纳入保障范围(运营车辆除外)。

注解运营车辆属于谋生工具,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纳入保障范围。拥有20万元以上私家车的家庭不属于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群体,所以不纳入保障范围。

二、对“申请和审核”调整内容

2.非本县户籍申请人应提交在户籍所在地未租赁过公租房的证明。

注解: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保障房主管部门出示。

3.已在本县内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货币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得再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注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同时申请。

三、对“轮候和分配”调整内容

4.新增集中分配改为动态分配。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户进行清退,腾空后的小批量零星房源,不再进行集中公开报名分配,公租房申请、审核工作将以常态化形势开展,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按公租房报名登记审定的先后顺序抽房配租。

注解根据疫情防控常态化严控聚集性活动相关要求,为了确保公租房不闲置,实行动态分配。公租房管理单位根据空置房源情况按照申请人轮候顺序进行动态管理分配,即根据房源空置情况等额分配,参加等额分配的申请人只需参加房号抽取,其余轮候申请人依此类推进行分配。

5.新增轮候申请人的资格本年12月31日前有效,次年需重新进行申请审核。

注解: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资产情况会发生变化,因此次年需要重新审核申请。

三、对“租赁管理”调整内容

6.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注解: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具有民生保障性质,不属于私人财产,申请人不得擅自出借、转租、继承、赠与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7.新增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注解: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姓名继续承租。

8.新增提高收费标准,增加物业收费。物业服务费由物业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按年收取,申请人按照公租房管理单位招标确定的物业费标准缴纳物业费且按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高于1元缴纳,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进行监管。

注解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本次修改增加物业服务费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按年收取。申请人按照公租房管理单位招标确定的物业费标准缴纳物业费且按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高于1元缴纳(有电梯的多层0.95元/月/平米,无电梯小高层0.52元/月/平米),由物业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进行监管,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直接拨付至物业公司。

原文: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谋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