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元谋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征占地和青苗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征占地和青苗补偿实施方案
元谋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是我县的重点民生项目,为做好项目征占地和青苗补偿工作,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护土地被征占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元谋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征占地和青苗补偿工作,由元谋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局统筹协调,负责元谋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划定项目区征占地范围,元谋县泽楚供水有限公司负责拨付补偿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日常管理工作,元马镇人民政府、黄瓜园镇人民政府、羊街镇人民政府、老城乡人民政府、物茂乡人民政府、新华乡人民政府、江边乡人民政府、姜驿乡人民政府、凉山乡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项目征占地和青苗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各自乡镇的征占地和青苗补偿工作。
二、征占地和青苗补偿原则
(一)坚持货币补偿的原则。项目区内永久性征占用、临时占用的土地及青苗补偿只进行货币补偿。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补偿标准统一,结果公开,做到资料记录完整,三方(项目公司、乡镇、被征收人)签字认可。
(三)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征地标准执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文件元谋各片区的标准;青苗补偿、林木补偿及其地上设施补偿按照《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谋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元政发﹝2016﹞6号)文件标准执行,永久占地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三、征占地和青苗补偿范围
征占地和青苗补偿范围以元谋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年度工程实施方案为准。
四、方法步骤
(一)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元马镇人民政府、黄瓜园镇人民政府、羊街镇人民政府、老城乡人民政府、物茂乡人民政府、新华乡人民政府、江边乡人民政府、姜驿乡人民政府、凉山乡人民政府要广泛召开相关村组的宣传动员大会,把元谋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建设的重大意义以及征占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村(社区)和广大干部群众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相关乡镇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协助妥善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时予以解决,确保元谋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顺利施工,并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二)确定占地界线
由元谋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局统筹协调人员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元谋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年度工程实施方案施工路线图,到实地进行放线,沿线乡镇、村组按照元谋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局所放的线路和作业面确定征占土地和青苗补偿范围。
(三)确定被占用的土地权属、类型、数量、签订补偿协议
1.根据确定的占用界线,由各乡镇的征地工作组和被占用村(社区)民代表或农户参加,到被占用现场进行实地认定、丈量、清点、登记所占用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并签字确认,填写有关表格,并按照本方案补偿标准初步计算出应补偿金额。如存在界线争议的由双方村(社区)民代表共同参加确认,补偿资金统一下拨到乡政府,待双方意见一致后由乡人民政府进行兑付。
2.上述被占用土地情况审核后由各乡镇在所涉及村(居)民小组公示7天,公示期满经核对无误后,由征地工作组与被占用村(居)民小组或农户签订补偿协议。
3.征地工作组根据所签订协议填写汇总登记表、补偿经费拨付审批表、补偿补助款领取花名册、征占地数量及补偿一览表等有关表格。
(四)兑付征占地和青苗补偿费
被永久性占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统一由项目公司拨付到被占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专户,由被占用土地集体经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兑现给土地、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五)完善手续,立卷归档
征地补偿工作结束后,各乡镇工作组对征占地和青苗补偿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清理,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各种手续,在妥善处理好征地的各种遗留问题基础上对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在征地工作完成一个月之内上报元谋县泽楚供水有限公司核销、归档。
五、补偿标准
临时占地补偿标准:
1.临时占地在半年以内的只作青苗补偿,不给予用地补偿。
2.占地时间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占地补偿费,满一年不满一年半的按一年半计算补偿费,依次类推,临时占地补偿法按县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亩均产值来核算。
3.在临时占地期满后,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按国家耕地复垦技术标准组织复垦后归还。
六、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
(一)永久占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及其地上设施补偿费由项目公司拨付给元马镇人民政府、黄瓜园镇人民政府、羊街镇人民政府、老城乡人民政府、物茂乡人民政府、新华乡人民政府、江边乡人民政府、姜驿乡人民政府、凉山乡人民政府专户,由元马镇人民政府、黄瓜园镇人民政府、羊街镇人民政府、老城乡人民政府、物茂乡人民政府、新华乡人民政府、江边乡人民政府、姜驿乡人民政府、凉山乡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兑现给土地、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对补偿资金发放情况,涉及的村组必须进行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克扣、拖欠、挪用、贪污补偿资金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征地工作经费由项目公司按照征地补偿总金额的4%拨付给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用于办公经费、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误工补助等。
(三)为了提供良好的征地保障,若需采取特别措施时,所需资金经元谋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局、元谋县泽楚供水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方参加的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相关要求
(一)在本方案中未明确补偿标准的,由元谋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局、元谋县泽楚供水有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据实补偿。
(二)严格掌握政策和工作标准,严格执行本方案制定的各类补偿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补偿标准。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丈量和清点占用土地和地面附着物及设施。做好“公告”“公示”,对村组及被占用户发送“数量、补偿标准、兑付金额”三公开的告示文书,张榜上墙,及时纠错、堵漏,提高透明度,按照规定程序建立完善档案。
(三)严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私下与村组协议用地,一经发现,按照违法用地处罚。所有参加征地工作的人员不得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有发现,一经查实,除由参与人员弥补多出的补偿差价以外,还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征地过程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属建设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局、属林地由县林业草原局、属农业生产用地由县农业农村局分别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调解决办理。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元谋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局书面补充规定。
九、本实施方案由元谋县农村供水保障专项行动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