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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谋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2-04040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2年04月04日 主题词: 文  号:元政发〔2022〕6号 成文日期:2022年04月04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元谋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全县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元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委托代理制,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委托代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推陈储新并节约成本、费用。

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定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毁损县级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毁损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如储备计划发生改变,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定县支行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共同下达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月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定县支行。

第三章 储备粮储备

第十七条 承储县级储备粮的条件:

(一)承储库点符合县级储备粮总体布局要求,距铁路、公路较近,交通便利;

(二)粮库有效仓容在500万公斤以上,具有相应规模的储运设施、检化验仪器、粮情检测、通风和熏蒸设施;

(三)管理水平高,人员精干,具有专业保管人员,储藏业务规范,保管得当,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

(四)承储库点为法人单位,经营业绩优良,财务管理好,严格执行粮食信贷和财务政策,商务信誉好。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凡具备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发展改革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承储资格,同时报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定县支行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实行委托代理制。由县发展改革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县级储备粮委托承储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委托业务实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第二十条 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县级储备粮购、销、存、轮换数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指导承储企业做好储备粮保管工作,切实为承储企业做好服务。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制定的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县发展改革局据此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

第二十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定县支行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收储或动销方案,及时组织收储和销售(轮换)。县级储备粮的收储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委托收购或公开招标采购的办法进行。实行委托收购(销售)的承储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和时间要求,完成收储和销售任务。

第二十 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在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有关责任后的情况下,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定县支行负责研究安排处理。

第二十 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定县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财务由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县级储备粮所需的合理费用和利息补贴等由县财政局核定,县财政局参照上级核定的标准,按相关政策口径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中列支。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县发展改革局报送的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办理补贴资金拨付,加强资金运行监管。

第三十 县级储备粮补贴实行垂直拨付管理办法,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每半年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定县支行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三十 储存期间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保管费用按县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 动销损益的处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有销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发生的轮换价差损失,由县财政负担,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 损失、损耗的处理。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由县财政负担;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为保证储备粮安全,承储企业必须向保险公司对县级储备粮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企业从财政拨付的储存费用补贴资金中解决。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第三十 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定县支行根据收储价格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部门和企业无权更改。

第三十 承储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正确反映补贴收入。企业收到补贴后,应在财务报表中全额反映并及时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定县支行贷款本息。企业不得虚列、多列补贴收入,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如有发生,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后,发生的亏损一律由承储企业负责,财政不予弥补。

第三十七条 建立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台账制度,承储企业按月上报有关台账数据、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

第五章 储备粮轮换

第三十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实行定期轮换,每2年轮换一次。储备粮需轮换时,在9月底前承储企业向县发展改革局上报次年的轮换计划,经县发展改革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轮换任务,储存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任务,自主择机,适时组织轮换,轮出时发生的价差损失,由财政负担,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产生的价差收益70%缴入财政,30%留给承储企业作为奖励。轮换费参照上级核定的标准,由县财政承担。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采取同数量、同品种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轮入粮食的入库成本以财政核定的成本记账。县级储备粮进行轮换时,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第四十 轮换入库粮食的价格、时机和销售对象以及入库粮源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轮换入库的粮食数量、品种和质量必须符合县级储备粮收储有关规定,绝不允许出现陈化粮。

第四十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除在统计报表单独反映外,承储企业要设立轮换台账,真实、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情况。

第六章 储备粮动用

第四十 县发展改革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四十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出现粮食供不应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全县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定县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 县发展改革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县属有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定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四十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定县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县发展改革局将取消其承储资格。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定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 承储企业对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定县支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定县支行。

第五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定县支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管理。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武定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必须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况不对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发展改革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储存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的;

(七)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八)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

(九)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14年元谋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元谋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元谋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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