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元谋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谋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2-03210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2年03月17日 主题词: 文  号:元政办通〔2022〕3号 成文日期:2022年03月17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元谋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机制,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建设,结合元谋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元谋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关于调整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通知》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分级响应、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草原火灾、较大草原火灾、重大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草原火灾(详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防灭火指挥机构

指挥长:分管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研判火情趋势;提出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森林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省、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分管防火工作副局长担任。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各级政府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地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必要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第一线,协助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

跨乡(镇)界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有关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 相关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等单位的专家对可能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进行预测分析,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的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的基础性工作;督促、指导乡镇做好火情初发时的处置,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组织专门力量对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建立专项森林草原火灾档案,并提出灾害恢复意见建议。

发展改革局: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规划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立项、规划和上报工作;督促、指导做好油气管线和新能源建设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做好扑救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财政局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财政经费保障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公安局根据需要负责维护火场周边地区交通和治安秩序,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维护社会稳定。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有力打击涉林火灾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打击偷窃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破坏森林草原防灭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民政局根据需要负责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做好灾民中特困人员的生活救助;对扑火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抚恤等工作。

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火灾医疗救治服务保障,做好火灾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和转移,群众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依规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物资运输和道路通行,保障扑火救灾交通畅通。

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及周边地区的实时天气预报,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负责协调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保障应急通信畅通;负责协助保障油料、副食等物资。

农业农村局负责农地、种植基地、人工牧草地生产用火的监管,灾区恢复生产,协助指导种植基地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相关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负责督促重要生态保护区的森林草原火灾的监测预警,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程设施的环评,做好发生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环境质量监测,并及时发布监测报告。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涉林企业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按照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安排部署,根据需要参与扑救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工作。

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森林旅游景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求,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播报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草原防灭火预警警报和公益性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广告。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抓好森林草原防火“五个一”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在校中小学生用火和防范意识;当森林草原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宗局:负责抓好民族聚居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参与组织民族聚居地区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根据需要协助转移和安置民族地区灾民。

消防救援负责组织调动所属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积极参与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林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 预测预报、预警发布

县气象局在每年2月1日至5月31日的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每天制作未来24小时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县电视台向社会及时发布高火险气象等级信息。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省、州、县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对森林草原火险情况进行预测预报,出现4-5级高火险等级时,发布高火险警报。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县气象局适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根据救灾需求组织开展火场天气实况监测。

3.3森林草原火情监测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收上级卫星热点监测信息,并逐级核查2小时内向上级防火办反馈。并利用视频监控、瞭望台、巡护人员、无人机对火场实施立体监测,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必要时,前线指挥部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设立火场观察站点,24小时监视森林草原火情发展态势。

3.4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逐级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具体信息由森林草原灭火前线指挥部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再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除正常程序报告外,第一时间通过电话等方式立即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一)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二)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三)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四)发生在省、州、县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五)发生在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森林草原火灾;

(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七)需要州级支援或调派其他县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火灾处置,并视火情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火灾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组织指挥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领导率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初判发生较大且6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指挥扑救,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同级或上级政府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扑救火灾

火情发生后,立即就近组织受过扑火培训的护林员、基层应急队伍、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火灾未得到有效控制时,根据需要调动各类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植被、天气因素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风向风势和火情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安排无扑火经验的干部在一线指挥;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扑火;严禁组织妇女和其他不适宜人员直接参加扑火工作;严禁组织未经培训人员直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严禁无组织自发扑火。

4.2.2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农牧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要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生活和必要医疗卫生保障。

4.2.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成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康复和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当村寨、景区景点、军事设施、储备库、油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当地森林消防专业队、应急救援队、消防救援队伍,通过开设防火隔离带、用消防车喷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重要目标安全。

4.2.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

县新闻办协调指导各类新闻媒体按照国家、省、州、县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宣传报道规定和要求进行宣传报道。通过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授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前线指挥部向火灾发生地政府下达《火场看守通知书》,火灾发生地政府继续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留足人员看守火场。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看守火场人员方可撤离。

4.2.9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明火全部扑灭、火场清理,经前指验收合格、次生灾害隐患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以及国家、省层面应对工作动态等,结合本县实际,县级层面应对响应由低到高定IV级、Ⅲ级、Ⅱ级、I级4个响应等级。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按照2.1条款明确的职责做好工作。

4.3.1 IV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一)发生一般且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的;

(三)发生在敏感时段、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区域,且4小时尚未得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初判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IV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一)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

(二)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掌握火灾处置情况;

(三)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指导;

(四)传达落实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指导,根据需要协调扑救力量进行支援;

(五)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六)视情况发布火场天气预报信息;

(七)做好调派县内其它乡镇森林消防半专业队前往支援扑救的准备,并适时调派。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一)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且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的,或者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的;

(三)发生在敏感时段、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区域,且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初判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在IV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一)与州林火监测中心、县气象局保持密切联系做好火情监测,掌握火情动态,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二)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三)根据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请求和火场需要,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调派县内其他乡镇森林消防专业队前往支援扑救;

(四)根据前线扑火指挥部的请求,提出需求计划报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按规定协调衔接公安特警、基干民兵和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等扑救力量进行全力支援。

4.3.3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一)初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二)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三)发生在敏感时段、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敏感区域,且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威胁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一)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配合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二)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派出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三)根据需要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上级请求调派综合森林消防救援队伍、跨县(市)调派扑救队伍、航空消防飞机,请求州级给予扑火物资支援;

(四)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一)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二)发生3人以上死亡的,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120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三)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四)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启动I级响应建议。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主任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立即向上一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 报告,请求支援。

4.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一)在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火灾扑救。组织相关部门和扑火、气象、应急等专家制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方案,动员机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全力参与火灾扑救以及善后处置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配合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二)根据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请求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给予支援。

4.4 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

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或启动I、Ⅱ级响应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成立相应工作组开展工作。

4.4.1 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传达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的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4.2 火灾扑救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牵头,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相关专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扑救方案,现场组织、指挥各支扑救力量按照扑救方案适时进行火灾扑救。负责协调衔接森林消防专业救援队伍、外县支援的森林消防专业救援队伍、公安特警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并协调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4.3 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卫健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根据需要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

4.4.4 应急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共同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保障救援车辆道路畅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4.4.5宣传报道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新闻办、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4.6 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信访局、县司法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4.4.7 专家咨询组

由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5 扑救力量的组成和调动

5.1 扑救力量的组成

县、乡森林消防专业队、消防救援队伍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攻险段;护林员、公安特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当地民兵、相关企业员工、乡镇干部职工组成的森林草原应急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开设防火隔离带、运输扑火物资、清守火场等;各级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组成的森林草原应急扑火队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

5.2社会力量的参与

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熟悉山情、林情、草情、社情的地方应急扑火队伍,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5.3 跨乡镇增援力量的调动

县内增援力量调动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为主体,按照就近增援为主,根据需要调集全县专业扑火队及其他力量增援为辅的原则调集。

县外增援力量调动按照《楚雄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规定申请调集。

5.4 调动程序

5.4.1调动县内森林消防专业队增援由火灾发生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或前线指挥部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请示,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动。

5.4.2需要县外森林消防专业队增援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请示,并根据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动的通知,与增援队伍提前做好对接联系和保障准备。

5.4.3需要州外森林消防专业队及其他扑救力量增援时,由县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州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由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协调调动增援。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6.1.1较大(含较大)以下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对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6.1.2较大(不含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报请州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者州林草局,根据州级的指导意见,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6.1.3县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侦破。

6.2 工作总结

森林防火期结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完善改进工作措施,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乡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别向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报送。

6.3 战例评析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对典型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经过、采取措施、运用战法、成功经验及存在问题进行评析,纳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战例库,为指挥员和专业队伍培训提供实战扑救经验教训。

6.4 约谈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发现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存在较大火灾风险隐患或扑救问题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约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并要求其采取措施和及时整改,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在扑火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

7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森林消防专业队、消防救援队伍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公安特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职工、机关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按照要求,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乡镇要分别组建不少于30人、20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乡镇、村委会和村组要分别组建不少于30人、15人、10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 运输保障

跨乡镇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自运为主,特殊情况下由本预案中应急保障组组织运输。森林消防专业队的运输由派出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公安、交通部门要确保道路畅通。

7.3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调动航空消防飞机增援时,按照响应等级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前线火场扑救需要提出申请,报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再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上报,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请求,由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协调衔接调动增援。或直接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向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由州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上报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由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协调衔接调动增援。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乡镇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信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通信畅通,扑火指挥需要公共通信资源网络保障的,由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负责组织,通信公司设立临时基站,保证公共通信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火场超短波通信网络需要应急保障时,由县应急通信预备力量进行保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调集应急通信预备力量给予支援,同时利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车和移动中继系统提供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跨区增援扑火队伍要利用当地通信网络和携行通信装备,及时加入当地前指通信指挥系统。林草、气象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火场实况图片图像、指挥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5 物资保障

县、乡、村组分别按照不低于30万元、5万元、3万元的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必要时,调用县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给予补给。特殊情况下,请求州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7.6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由属地政府负责火场后勤生活保障。县卫健局负责组织有经验的外科、内科、骨科、烧伤科医生组成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患病的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救护服务。

7.7 技术保障

为保证有效扑灭森林草原火灾,组织林草、气象、通信、测绘等行业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

7.8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协调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航空消防飞机超计划飞行、运输、扑火物资、人工增雨、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县级扑火救灾费用,由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乡镇扑火物资、人工成本和后勤保障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9 培训演练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有针对性地对扑火指挥员开展培训。要对全县扑火队员、护林员以及林区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普及避火安全常识,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各级应急扑火队伍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开展必要的实用知识讲座。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附则

8.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项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8.2 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项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8.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8.6 预紧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