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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元谋县涉税费数据及信息共享协调机制深化拓展税费共治格局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2-0113002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2年01月13日 主题词: 文  号:元政发〔2021〕1号 成文日期:2022年01月12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深化税费大数据共享应用,拓展税费共治局面,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构建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参与、行政监督、信息支撑、源头控管、综合治理的税费征管保障体系,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切实提升我县综合治税费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第三方涉税费数据信息共享和利用,提升全县综合治税费水平,成立元谋县第三方涉税费数据信息共享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林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县地震局、县投资促进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信访局、县气象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人行元谋县支行、烟草公司元谋县分公司、楚雄元谋供电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涉税费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第三方涉税费信息利用、税费征管协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税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税务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税务局征管、税政一股、税政二股、非税费入、法制、信息中心等股室及第二税务分局负责人组成。负责落实征管协作、涉税费信息数据共享的各项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各单位开展好相应涉税费信息数据报送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涉税费信息共享和工作考核等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配合做好县本级及其下属单位相应涉税费事项信息数据报送和协调工作。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集人为元谋县第三方涉税费数据信息共享和协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联席会议组织、召开等事项。

(二)建立涉税费数据信息定期交换和税费协作制度

1.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涉税费信息要求

负责拨付工程款给建筑施工方的单位(包括:工程建设单位、项目工程指挥部及主管部门)通过邮箱地址(ymltaxzg@163.com)传递到县税务局:一是按月传递“元谋县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汇总台账( 年度)”,二是根据税务部门工作需求适时传递拨付工程款发票照片(电子)或纸质复印件。

2.其他涉税费信息的范围及相关要求。

(1)县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及时通知和协助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费。成立破产企业清算组时,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共同参与清算;对破产企业的清算收入,应在拨付破产费用、破产企业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后,依法优先扣缴税费款;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财产、拨付执法款项时,应通知收款人先取得税务部门发票、缴纳税费后再拨付强制款项。

(2)县发展和改革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后,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宏观经济数据资料;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信息和由本单位核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开发建设单位、建筑面积和项目总投资等信息;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权限内各类投资立项的审批登记信息;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情况。

(3)县教育体育局: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等信息资料;配合税务机关督促各办学单位依法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

(4)县公安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等法律规定,履行涉税信息共享法定职责,按照已建立的工作机制要求和税务部门征税需要按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全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基础信息;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外籍人员出入境证件的办证记录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涉案人员的个人信息;经税务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同意后,对涉税费犯罪案件协助开展立案前调查工作或联合办案;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费犯罪行为;向税务机关通报涉税费犯罪案件信息,依法受理税务机关移送的符合行政移送刑事案件有关法律规定的涉税费犯罪案件,及时反馈移送涉税费犯罪案件的查处结果;依法处置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维护税费征管秩序;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旅店业登记住宿信息;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非居民个人就业信息;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非政府组织在我县的涉税费信息。

(5)县民政局: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及福利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

(6)县财政局:将税费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规定及时拨付税费征管有关专项经费;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及时申报、缴纳应税费项目收入;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财政补贴信息。

(7)县司法局: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有关涉税费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和公证行业的税费征管。

(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等法律规定,履行涉税信息共享法定职责,按照已建立的工作机制要求和税务部门征税需要按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按月提供全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记录、验收信息等资料),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 、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资料;按月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预售资金监管账号资金往来信息、预售证发放情况及可售面积情况等;定期提供县外施工项目的登记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费款代征工作;按月提供县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有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建设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及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

(9)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有关部门定期提供外籍、港澳台专家和教师等境外人员就业登记信息等有关资料;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企业人力信息采集表;协助税务机关开展欠费清缴;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10)县自然资源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等法律规定,履行涉税信息共享法定职责,按照已建立的工作机制要求和税务部门征税需要按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按月提供地籍信息、土地征用及批准等有关数据资料、土地市场交易、矿产资源转让和宗地图、储量、开采量等信息;对通过协议、公开交易、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土地(地块),定期提供土地转让方、受让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姓名)、土地 座 落 位置、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过户等地籍信息。办理产权登记时,应查验有关单位、个人提交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对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或税务机关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查(解)封手续和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查封期间不予办理该不动产的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根据税务机关税费监控需求协助查询房地产产权登记信息和实物档案资料。

(11)县林业和林草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等法律规定,履行涉税信息共享法定职责,按照已建立的工作机制要求和税务部门征税需要按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林业发展项目开发建设,林产品采伐、加工、运输,以及审批、征用、占用林地信息。

(12)县交通运输局: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全县交通行业发展和建设规划、交通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报)批、交(竣)工验收情况,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

(13)县农业农村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等法律规定,履行涉税信息共享法定职责,按照已建立的工作机制要求和税务部门征税需要按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农业生产种植企业农业生产用地、种植、亩产、亩产值等信息。

(14)县水务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等法律规定,履行涉税信息共享法定职责,按照已建立的工作机制要求和税务部门征税需要按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包括招投标信息、工程款拨付台账、拨付工程款发票照片(电子)或纸质复印件,县域内砂石资源开采使用情况及相关信息。

(15)县审计局: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全县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涉税费信息;提供审计部门土地组价审计结果信息。必要时对税务管理和稽查重大疑难案件提供审计协助。

(16)县统计局: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规模以上工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增加值、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资料等信息;提供国内生产总值完成情况及GDP相应数据;对税务机关开展的经济税源分析提供数据支持。

(17)县应急管理局:按月提供包括非煤矿山企业在内的过磅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开展非煤矿山税费管理。

(1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与各部门协调,优化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程序;按月传递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户等信息;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时应查验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证明;协助查询企业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及动产抵押等情况;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照经营户,及时按照职权依法查处;提供并协助查询“一照一码”制度实施前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赋码信息。

(19)县乡村振兴局:按月提供工程招投标信息,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拨款、取得工程发票等信息;按季提供贫困户办理工商登记信息、贫困人员就业信息。

(20)县搬迁安置办:按月提供工程招投标信息,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拨款、取得工程发票等信息。

(21)县投资促进局: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招商引资项目涉税费信息。

(22)县医疗保障局: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各盈利性医疗卫生企业拨款信息;提供医疗和药品零售单位医保刷卡信息。

(23)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按月提供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包括项目类别、招标项目名称、招标单位、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等信息。

(24)县文化和旅游局: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单位和个人在我县从事有偿文化活动的信息、提供本地旅游资源及行业有关数据;督促下属、管辖单位依法扣缴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税费款,及时履行纳税、缴费义务;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旅游行业的税费征管工作。

(25)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规定,履行涉税信息共享法定职责,按照已建立的工作机制要求和税务部门征税需要按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按月提供环境保护税涉税费企业相关信息。

(26)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外贸进出口信息、“走出去”企业基础信息及其经营信息。

(27)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退役军人从事生产经营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28)中国人民银行元谋县支行:协调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银行账户开立情况、经营资金往来信息查询等征管保障工作;协助税务机关共同做好税费款的退库工作;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企业对外支付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开立账户、存款账户或税费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实施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费款。

(29)楚雄元谋供电局: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用电企业(个体)用电信息。

(30)各乡镇:按月向税务部门反馈辖区内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投资项目等税源信息。

3.税务部门具体职责。应依法利用采集到的涉税费信息加强税费征管工作;根据其他单位需求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管户、税源、纳税信用、欠税费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费情况等各种涉税费征管信息;在县人民政府主导下,牵头搭建第三方信息交换平台,联合优化纳税服务,稳步推进税费征管体制改革工作。

4.涉税费信息传输方式、时间及要求。

(1)涉税费信息传输方式。主要采取电子邮箱传输方式进行,邮箱地址ymltaxzg@163.com;重点工程类信息按“附件1:元谋县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汇总台账( 年度)”填报,工程发票可以照片形式传递,其他类涉税费信息以电子文档或照片传递,报送时由各填报部门加密后传税务部门,并及时与税务部门联系人联系。

(2)涉税费信息传输时间。按月提供的,在次月15日前;按季提供的,在季末15日前;其他未明确提供时间的,在产生涉税费信息的次月15日前提供。

上述部门,如名称、机构编制改变等发生变化的,由承接其工作任务、职责的部门承接,不再发文。

(三)建立涉税费信息交换和协作考核制度

自2022年起,对负有税费保障责任和义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参与税费协助提供涉税费信息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每年年末,由县税务局牵头,组织开展涉税费信息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当年政府绩效考核范畴,考核表样详见“附件2:元谋县涉税费数据及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县级部门年度考评评分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把加强税费征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组建工作机构,完善保障措施,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税费征管保障体系,切实提升依法综合治税水平;建立涉税费信息传递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健全涉税费信息传递工作机制,督促责任科(股)室按照规定及时提供、传递涉税费信息。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有关信息、实施税费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涉税费信息,造成税费流失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和流失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二)依法利用信息,强化保密工作。税务部门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费信息应当依法利用,不得用于税费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税务机关内部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涉税费信息的接收、整理、利用等工作;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三)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考核。切实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县级及其下属单位相应涉税费事项信息数据报送和协调工作。元谋县第三方涉税费数据信息共享和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元谋县税务局征收管理股,联系电话0878-8214853,电子邮箱ymltaxzg@163.com)。

文件下发后,原《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税收征管协作工作的实施意见》(元政发〔2016〕8号)同时废止。

2022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