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做好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元谋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云南省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云政发〔2018〕52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楚政发〔2019〕8号)精神,我县于2019年7月制定并下发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实际,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元谋县户籍(或在元谋县领取居住证)的0-18岁,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具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1.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 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及“送训补贴”等。
视力残疾儿童:眼科手术(包括白内障、青光眼、斜视、眼睑疾病、角膜疾病、结膜肿瘤疾病等)、低视力患儿视功能训练、低视力患儿助视器验配及训练、定向行走训练及适应性训练、支持性服务及辅助器具适配。
听力残疾儿童:人工听觉植入手术(包括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等)、助听器适配、听力言语康复训练、耳道和外耳手术修复康复。
言语残疾儿童:发声及构音器官矫治手术、发声功能和嗓音、言语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包括术后调整外固定、外固定拆卸)、康复训练(包括术后外固定佩戴中和拆除后的康复治疗、运动功能、转移功能、认知能力、言语交流、日常自我照顾、社会参与能力等)及辅助器具适配。
智力残疾儿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孤独症儿童:认知、情绪及行为管理、社交能力、生活自理及社会适应能力等领域的康复训练。
2.救助标准:
手术类:0-18岁重度视力、听力、言语、语后聋的听障儿童、肢体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手术条件,并符合我县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最高30000元/人(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其中听障儿童进行人工耳窝植入经审核无法享受国家免费救助政策,又经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认确需进行人工耳窝植入的,根据实际情况,最高可补助80000元。(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
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3000元,每年最长不超过10个月。需持续进行的康复训练,救助年龄范围内,每年可申请1次康复训练补助。
辅助器具适配:0-18岁重度视力、听力、言语、语后聋的听障儿童、肢体残疾儿童经康复机构评估,通过适配辅助器具可改善或恢复部分功能,并经县残联审核,可免费进行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其中听障儿童植入人工耳窝按手术类进行补助,不得将人工耳窝当独列为辅助器具进行适配补助)。
送训补贴:对康复救助对象中经济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里的残疾儿童,按照实际接受手术或康复训练时间,给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送训补贴”,每年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多重残疾的,按照相应残疾类别救助标准给予补助,同一类救助服务同一年度内仅补助1次。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状况、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等实际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可适当增加救助内容,提高补助标准。
(三)工作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教育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元谋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附后),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审核。县级残联组织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诉,收到申诉的残联组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由县残联和民政、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共同核准后优先提供康复救助。
救助。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须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提交县残联备案。康复服务满1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服务并及时报告救助申请地县残联,县残联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调整及服务信息的对接工作。
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残联就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县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具体结算方式和周期由县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获准接受异地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如户籍所在地救助标准高于康复机构所在地的,按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低于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四)经费保障
1.按照应救尽救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2.康复救助服务补助经费使用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和教育体育、民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助残服务水平。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全县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县残联要建立康复托养综合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定点残疾人康复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报州残联会同相关部门批准;目前已经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必须重新审核确定。定点康复机构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残疾儿童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
要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健康、教育体育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充分发挥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联络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捐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三)加强综合监管。县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残疾儿童底数和康复需求,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开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系统。组织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康复救助、绩效评估和督导检查,建立康复档案;制定出台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规范、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办法,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考核制度和康复效果评估机制,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对定点康复机构实行分级负责,进行动态管理,编制发布定点康复机构目录;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残联负责将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录入全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管理系统,实现州与县之间信息共享。
发改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和康复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教育体育部门要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作用,解决残疾儿童家庭和个人的燃眉之急。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审计部门要依法独立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将康复收费项目纳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目录,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临床治疗需要,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康复服务项目范围、提高报销标准。卫生健康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加强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康复医疗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指导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流通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合格残疾儿童辅助器具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残疾儿童手术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管;及时协调相关消费维权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康复机构安全运行综合监管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返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四)加强宣传动员。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完善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县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乡镇做好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政府督查室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原实施意见(元政发〔2019〕7号)停止执行,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