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0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元谋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元政办通〔2021〕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我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一个重要指导性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必然要求,对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作了系列部署和要求。2019年以来,国务院在天津、河北等13个省(市)和公安部、司法部等5个国务院部门开展了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这些改革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2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2021年1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2021年3月22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楚雄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楚政办通〔2021〕12号)。在此背景下,经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制定了《实施方案》,于2021年4月10日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
二、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目标是什么?
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等问题,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务有保障”的政务服务新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四、目前元谋县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有哪些?
《实施方案》转发了《云南省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县级以下(包含县级)实施的共有46项,包括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工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农业农村等13个系统,涉及核发居住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许可、养老保险服务、工伤保险服务、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核发以及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依申请行政事项,具体情况公众可以登录元谋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按照国家关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因地制宜,因类实施,分步推行,动态调整”的要求,县级有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废改立情况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进行调整按程序报审后公布并动态调整。
五、对加强承诺核查有何制度设计?
建立事中事后核查制度,结合证明事项特点和承诺人信用状况,明确申请人的承诺是否免于事中事后核查,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做好免予核查事项的日常监管。针对证明事项不同特点,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方式和核查标准,采取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等方式开展事中事后核查。利用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信用中国(云南·楚雄)网站、部门业务系统等收集、比对有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确有必要的,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实地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核查中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有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的,建立部门间、区域间协助核查机制,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履行协助义务。
六、如何防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带来的监管风险?
建立全流程各环节风险点防范机制,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证明事项确定上,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得实施告知承诺制。在适用对象上,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在信用监管方面,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推送至信用中国(云南·楚雄)网站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与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数据互联共享,探索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和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强化风险防范。
七、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将承担什么责任?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依法依规实施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等相应惩戒措施,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