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元谋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20〕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需求为导向,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21年,元马镇至少建成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22年,其他乡镇至少建成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60%。到2025年,全县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90%。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严格执行生育假、护理假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依托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学前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建立覆盖医学、心理、教育、健康等领域的育儿专家库,采取入户指导、组织亲子活动、开办家庭课堂、编印照护手册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婴幼儿父母,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为其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力度
1.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标准和规范,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安全配套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鼓励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提供普惠性照护服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场地支持;依托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社会组织、志愿者、计生宣传员等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适时开展公益性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团县委、县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坚持普惠优先、布局合理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商务楼宇等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深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积极申报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满足家庭多层次、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房产、设施等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鼓励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符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关标准和规范,具备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在当地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招收2岁以下幼儿,增加托班资源供给。(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鼓励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地,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申请法人登记等方式,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鼓励托育机构面向社会大众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托育服务。(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四)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县、乡镇两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加大托育机构违法违规查处力度。
1.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运营、从业人员资质、服务规范执行、收费标准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审核与动态管理,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建立举办者自查、行业协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巡查检查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的归口受理机制,对巡查检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分派到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各乡镇社区(村委会)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监管。(县教育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违法查处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涉及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会同市场监管、教育体育、民政、消防应急、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未经登记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取缔。(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实行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对虐童者“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依法公开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等基本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县教育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信息管理机制。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机构登记备案要求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收社会查询和监督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综合监管、人员信息、诚信记录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促进优质服务,加强动态监测。(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
1.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州相关标准、规范。
2.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县卫生健康局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依法依规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工作。
3.登记机关要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在业务范围(或者营业范围)内注明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县卫生健康局,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行网上注册登记。
4.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到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省、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出台后,结合我县实际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及时制定县级《实施细则》。(县教育体育局、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收费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主张按月收费,不提倡预收服务费。(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各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摆上战略位置,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政策制度。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有关的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加强其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范职业培训市场,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提升从业人员照护实际操作能力和适应能力;建立多类型托育技能学习实践基地,组织开展托育示范园(所)创建活动;建立激励机制,保障从业人员福利待遇。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提升职业操守和社会认同度。(县教育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政策支持
(一)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
各乡镇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二)加强政策保障
各乡镇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政府“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纲要,发挥引导作用;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财政预算,纳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逐步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政府惠民实事重大项目。对符合建设标准的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含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由教育体育部门列入规划,提出建设计划(或改造计划),幼儿园增设托班改造的硬件、软件建设和人员的配置列入财政预算与用人计划。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含幼儿园开设托班),符合建设设置标准和管理要求,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招生数有一定规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社会资本投入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独立或连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立项。鼓励社会向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开展捐赠。(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税费优惠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全面落实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的公告》,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以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可按照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电价格执行,用气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类阶梯价的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从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元谋县税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把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或促进措施,推动工作落实;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二)坚持部门联动,强化部门协同
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生协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坚持正确导向,强化宣传引导
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基层社区、托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依托主流媒体、利用行业平台优势,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形成良好氛围。把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确立为“关爱婴幼儿健康成长”宣传周,组织相关宣传活动。卫生健康部门要利用板报、墙报、海报以及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软件(APP)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