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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对县政协第九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案第039号答复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0-1028003 公文目录:政协提案 发文日期:2020年10月28日 主题词: 文  号:元环发[2020]16号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20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张云松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县城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的建议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你在提案中反映的采石场排查情况

(一)元双路旁采石场基本情况。此处采石场为元谋县鑫坤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位于元谋县元马镇龙泉村委会法那禾三岔箐元双路口旁,距县城3公里。该公司原为元谋县金坤采石厂,于2017年6月21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尹会昌(男,彝族,现年52岁,身份证号码53232819xxxxxxxxxx,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xx乡xx村委会xx村xxx号附x号现居住元谋县xxx小区)。建设规模在原年产1万m³石料开采加工项目基础上转型升级扩建,矿区面积由0.0065km2扩大到0.023km2,开采深度由1190m至1110m调整为1191m至1105m,开采规模由1万m³/a增加至10万吨/a,开采期限6年,经营范围:石料开采、加工、销售,河沙购销。该公司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林地占用手续等。

(二)甘塘水电移民安置点采石场排查情况。此处采石场为元谋县海纳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位于元谋县元马镇月龙村香水箐旁边老元双公路右侧。公司原名称为元谋愚公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高达勇。2017年,变更为元谋海纳石业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马云华(马云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62519xxxxxxxxxx,家庭住址:浙江省诸暨市xx镇xx村镇xxxxxxx号,现居住元马镇xxxxxx有限公司工人住宿区。联系电话:139xxxxxxxx)。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建设项目为年产10万立方米建筑石料开采,2018年7月27日取得元县环境保护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元环许准[2018]2号)。

二、对涉及采石场监管情况

你在提案中提到的两个采石场,我局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治乱工作,积极参与县砂石资源专项领导小组对两个采石场落实环保措施、准入手续办理情况实施监管。情况如下:

(一)对元谋县鑫坤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监管情况。2017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正常生产期间,未采取洒水降尘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粉尘未经处理即排入外环境,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2017年11月14日,该公司因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我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停产整治1个月。经复核,达到环保要求,准予恢复生产。

2019年3月12日,我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对简称该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该公司新建一条水稳层拌合机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019年6月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其行政处罚4452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元谋县海纳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监管情况。2019年2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监察时发现在运输石料和堆料场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密闭、遮盖、洒水等防治扬尘措施,现场扬尘较大,产生的粉尘已引起多次群众信访投诉。2019年4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之规定,我局对该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进行行政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设施、设备、物品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该公司进行整改后,经复核,达到环保要求解除查封。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以上两家采石场我局定期不定期开展环境监察。特别是元谋县海纳石业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长期与周边葡萄种植基地因粉尘、扬尘影响周围环境发生多次纠纷。我局于2020年3月31日对该公司进行环境监察,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2020年5月,该公司向我局报送了整改措施。

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下大力气重点对以上两个采石场落实环保措施情况实施监管。要求两家公司对进出厂区路面硬化,运料车辆进出过水面打湿、车厢篷布覆盖;落实防尘措施。两家企业均采取了整治措施,路面进行了硬化,配有洒水车1辆,已落实洒水抑尘措施,碎石生产区安装有防尘水炮和喷淋设施;碎石车间采取密闭防尘措施;冲洗加工碎石时产生的生产废水和泥浆,经排水沟排入公司石场简易沉沙池二级沉定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因客观原因,两公司采石作业均为露天开采,采石作业区地理位置处于元谋县上风向,采石、碎石加工生产作业过程中虽已落实环保措施,但存在扬尘、粉尘随风飘散的环境安全隐患。加之个别驾驶员在运石料过程中,安全意识和防尘意识差,对车厢没有采取篷布覆盖导致扬尘和石料泼洒,影响环境问题仍然存在。

三、下步工作

尊敬的张云松代表,感谢你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关注!你的提案对我局如何改进对石场的监管有非常好的指导意义。针对以上两家企业采石场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认真履行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联合城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急管理、交通部门加大对采石场的监管,从源头上着手,监督企业完善环保处理设施,避免在采石作业、碎石加工、运输等过程中扬尘、粉尘污染周边环境。重点督促企业落实防尘措施,对擅自停用环保设施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管,避免环保设施有而不用的情况发生。一旦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