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元政办发〔2020〕2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要实行清单管理,各制定主体要确定专门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并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提请社会各界进行监督的要求,现将元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元谋县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元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元政办函〔2020〕3号)确认公布的部门、乡镇。未经元政办函〔2020〕3 号确认公布的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元政办函〔2020〕3号确认公布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乡镇制定或者由部门、乡镇起草拟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此次公布明确的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附件:元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
2020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清单
序号 |
制定主体 |
审核机构审核 |
县人民政府 |
||
1 |
元谋县人民政府 |
元谋县司法局法制办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2 |
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元谋县司法局法制办 |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县级部门 |
||
3 |
元谋县发展和改革局 |
政策法规股 |
4 |
元谋县工业信息化 商务科学技术局 |
政策法规股 |
5 |
元谋县教育体育局 |
办公室 |
6 |
元谋县自然资源局 |
法规股 |
7 |
元谋县水务局 |
水政水资源股 |
8 |
元谋县农业农村局 |
政策法规股 |
9 |
元谋县民政局 |
办公室 |
10 |
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
办公室 |
11 |
元谋县财政局 |
法制税政股 |
12 |
元谋县文化和旅游局 |
行业管理和综合执法大队 |
13 |
元谋县审计局 |
办公室 |
14 |
元谋县公安局 |
法制大队 |
15 |
元谋县司法局 |
法制办 |
16 |
元谋县统计局 |
法规股 |
17 |
元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公室 |
18 |
元谋县信访局 |
办公室 |
19 |
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办公室 |
20 |
元谋县地震局 |
办公室 |
21 |
元谋县投资促进局 |
办公室 |
22 |
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
政策法规股 |
23 |
元谋县林业和草原局 |
政策法规股 |
24 |
元谋县交通运输局 |
政策研究和法制股 |
25 |
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公室 |
26 |
元谋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
政策法规股 |
27 |
元谋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政策法规股 |
28 |
元谋县医疗保障局 |
规划财务和法规股 |
29 |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策法规股 |
30 |
国家税务总局元谋县税务局 |
法制股 |
31 |
元谋县气象局 |
办公室 |
32 |
元谋县搬迁安置办公室 |
综合股 |
33 |
元谋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
政策法规和督查考评股 |
乡镇人民政府 |
||
34 |
元马镇人民政府 |
党政办公室 |
35 |
黄瓜园镇人民政府 |
党政办公室 |
36 |
羊街镇人民政府 |
党政办公室 |
37 |
老城乡人民政府 |
党政办公室 |
38 |
平田乡人民政府 |
党政办公室 |
39 |
新华乡人民政府 |
党政办公室 |
40 |
物茂乡人民政府 |
党政办公室 |
41 |
江边乡人民政府 |
党政办公室 |
42 |
姜驿乡人民政府 |
党政办公室 |
43 |
凉山乡人民政府 |
党政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