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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于印发元谋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0-06290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20年06月29日 主题词: 文  号:元政规〔2020〕1号 成文日期:2020年06月27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元谋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通过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网约车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是网约车行政管理部门。

县运政管理所在县交通运输局指导下实施对网约车行业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是网约车行业管理机构。

发改、通信、公安(交警)、工信商务科技、市场监督、税务、信访、应急、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维稳办、公安、信访、工会、人社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信访维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的网络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急、公安交警、交通运政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的营运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本县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信商务科技、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县有相应管理机构及服务能力,拥有与注册车辆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服务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营运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并提供经营服务场地的合法产权证明(租用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期不得少于3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省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本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教育培训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信商务科技、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9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本省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本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云南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注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十一条拟在我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向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楚雄州车籍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价格在10万元以上、排量在1.6L以上的汽油、柴油、油汽混合车(5座、车辆轴距2700mm以上;7座、车辆轴距2900mm以上)或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车辆轴距2650毫米、续航里程250km以上)。车辆价格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依据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车价为准(网约车平台公司团购10辆以上的车辆价格可以厂家证明为准),符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范》的要求。

(五)《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时间至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时间不超过4年。

(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七)网约车设立统一的标识标志,须在车身两侧前车门或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侧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运营标识;

(八)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其须持有《网约车驾驶员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鼓励网约车采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

第十三条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放《网约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申请办理《网约车运输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网约车所有人向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

(四)机动车购置发票、购置税发票、车辆保险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网约车驾驶员证》,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由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放《网约车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网约车运输证》有效期依据车辆使用年限确定。《网约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或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前款规定的使用年限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楚雄州户籍或取得元谋县公安局出具的居住证且在本县居住1年以上;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年龄55周岁以下、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最近5年内没有被吊销巡游车从业资格记录,最近5年内没有被查处从事仿冒巡游车营运及其他非法客运经营的记录;

(六)无暴力犯罪记录;

(七)提供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在本县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经州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后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

申请《网约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驾驶员向州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

第十九条网约车终止营运、经营有效期届满、车辆报废或者转让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网约车运输证》。

对不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逾期未审验及使用年限到期等规定的车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立即停止向其派发营运任务并及时提请车籍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撤销其《网约车运输证》。

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营运规定:

(一)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取得本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约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购买有营运车辆及本细则规定相关保险,通过网络平台及车载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二)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取得楚雄州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约车驾驶员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七)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将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依法申请、领用、使用、保管发票。

(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充分保障乘客权益,按照相关规定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额度应不低于每车每座位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额度不低于100万元。

(九)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管理投入,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一)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十二)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十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和投诉受理方式,建立24小时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7日内作出答复。

(十四)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原始记录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向约车人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十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公安机关、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十六)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统一喷涂和粘贴运营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维护。

(十七)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向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当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以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履行的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责任。

(十九)应当确保网约车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二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本县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随车携带本车的《网约车运输证》和本人的《网约车驾驶员证》;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本辖区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保证线上线下人车一致,不得将车辆交给无网约车从业资格证、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营运;

(四)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运,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车道和侯客区域;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六)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费,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七)不得拆卸、破坏、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应急报警装置等设备,无法提供运营服务时,及时上报网约车平台公司;

(八)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九)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等设备完好有效,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爱护车辆环境卫生、设施和标识,不得在车内或者向车外乱扔废弃物,不得吸烟和污损车辆;

(二)不得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乘车或者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本细则的要求,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行车的行为;

(四)遵守预约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人陪护;

(六)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及乘车途中所经路段发生的合法征收的附加费用;

(七)要求驾驶员送还遗失物品的,支付运输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

(一)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二)不按照约定方式提供发票的;

(三)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载其他乘客的;

(五)驾驶员或车辆信息与网约车客户端程序显示不一致的。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第一步: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携带相关材料到元谋县交通运输局进行申请;

第二步:元谋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合格后,核发《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证》办理程序:

第一步: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个人向楚雄州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审核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步:经楚雄州交通运输局审核通过后,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

第三步: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携带相关材料,向元谋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为本公司驾驶员进行注册。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运输证》办理程序:

第一步: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对车辆进行审核;

第二步:网约车平台公司携带审核通过后的车辆相关材料,向元谋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核发《网约车运输证》;

第三步:元谋交通运输局审核合格后,出具审核意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四步: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完成后元谋县交通运输局发放《网约车运输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并配合公安、工信商务科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网约车的治安反恐防暴、道路交通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网约车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和违法违规行为抄告,强化政府监督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监管模式。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工信商务科技、通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税务、市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车内视频音频记录、卫星定位系统和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网约车平台公司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变更、驾驶员准入资格审查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渠道,受理投诉和监督。乘客对网络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后未收到答复的,可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配合调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价格法等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相关条款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次登记之日起计算),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报废按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四十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本细则所称“本县”指元谋县。

第四十一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或顺风车,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元谋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读:《元谋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