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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谋县进一步提高全县农村住房建房质量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19-0820005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19年08月20日 主题词: 文  号:元政办通〔2019〕30号 成文日期:2019年08月16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元谋县进一步提高全县农村住房建房质量有关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8月16日

元谋县进一步提高全县农村住房建房质量有关工作实施意见

随着全县广大农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住房改善性需求逐渐增加,大量农村住房改扩建、新建,全县农村住房条件极大地得到改善。但在建房过程中,部分群众对自建住房质量安全意识差,主体结构选用不合格、强度低的劣质材料,不重视施工工艺的规范性,造成主体结构有质量安全危险点存在,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行为,保障农村建房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提高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乡镇、村、组具体统筹,规范规划审批程序,强化建设施工过程管控,积极引导群众,自觉提高农村自建住房质量安全认识,自觉杜绝不合格建材在房屋主体结构中的使用,选择安全、合理的住房主体结构施工形式,把建设资金合理投入到保证建房质量安全当中,同时,兼顾房屋使用功能完善和居住品质提升,最终彻底改善农村住房条件,避免在农村危房改造“清零”后仍然出现“新建危房”,确保改扩建、新建的农村住房安全、稳固、适用、美观。

二、参考依据

本指导意见主要参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农村危房认定技术指南(修订2018)》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在元谋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从事住房新建、重建、扩建、改建等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活动(以下统称农村住房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意见。本意见所称农村住房建设包括:

(一)村民个人建房。即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二)统一建房。即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等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等形式组织实施的农村住房建设,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及地震安居工程、工程建设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等统建房。

(三)其他。符合当地实际、村民自愿选择的其他建房形式。

四、住房建设要点

(一)住房建设总体要求。国家保护村民住房建设的合法权益,农村住房选址及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符合有关经济政策和标准规范,房屋结构安全。

(二)用地选址。新审批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居住发展目标,确定符合本村实际的住房新建与改建模式及要求,确定住房建设发展用地,引导农民集中建房,为住房建设选址提供科学依据。位于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重要旅游景区景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等重点区域的村庄,在未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前,不得进行农村住房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集体土地上的规划建设用地内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规划许可证,确认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其项目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交通、环保、防灾、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承重结构体系。新建住房要房屋地基稳固、承重抗震结构主体体系规范,原则上选择砖混结构、框架结构、钢结构等结构体系,新建住房不允许出现空心砖砌体承重、石头砌体承重、钢木屋架空心砖砌体“墙抬梁”、“土库”房屋等承重不规范、结构体系不完整、建筑质量不达标等房屋,且房屋建设地址需符合规划。

(四)设计与施工。凡新建、重建、改(扩)建住房均应当按照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图纸或参照结构形式一致的合格的设计图纸施工;改造、扩建住房涉及主体建筑承重结构安全的也可以按照技术导则施工。

(五)建筑材料 。原则上不得使用混凝土空心砖及其他不符合强度要求的砖砌体作为砖混结构的承重墙砌筑材料,承重结构使用的建筑材料,应当采购和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资质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并有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禁止使用无质量保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要求。对企业向农民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无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假冒伪劣的钢材、水泥、沙石、木材等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住房的全面统筹监管;县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的技术指导;发改、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税务、市管、地震、搬迁安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开展好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六、相关要求

(一)强化规范审批。对符合建房条件和规划要求,建房方案合理的村民建房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及时审批,建房户主须向村委会(社区)提交红线控制、房屋结构、层数、安全施工承诺书、建房施工合同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强化技术指导。按照节约、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现阶段结合全州农村实际,楚雄彝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了《楚雄州村镇特色民居规划暨建筑设计方案》,提供了农村生产生活需求且易于为农村村民接受的建筑设计标准图集,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提供村民建房进行参考,住建部门结合政策要求,合理指导好建设工作。

(三)强化安全意识引导。各乡(镇)要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持续加大对违章建筑、废弃建筑、建设质量不达标和危房的整治力度,积极引导村民建设规范安全的住房。

(四)强化组织验收。按照“先批后建”的原则,村民必须按照县、乡(镇)批准核发的用地审批和建设规划及房屋设计规范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五)强化示范带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各级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向农村集中建房示范点倾斜。加大对建新拆旧、集中连片建房示范点的扶持,以打造示范带、示范村、示范户为重点,带动整村、整乡住房建设质量全面提升。

(六)强化质量管控。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加强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民房建设安全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村委会(社区)负责辖区内的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的宣传引导和督促检查,各村小组具体负责到户宣传、到户指导、到户监督检查、到户督促整改等工作。

(七)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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