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4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8〕20号)精神,进一步调动全县乡村医生的积极性,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不断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卫生健康服务需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功能定位,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助、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建立激励机制,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力争使我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科学的分级诊疗模式,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断提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定位
(一)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持有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乡镇卫生院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参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及健康扶贫等工作。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要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质量,确保每个村委会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所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卫生健康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综合考虑行政区域内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每千名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配备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应有1名女村医。同时,应有1名能西会中(彝)的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一)乡村医生准入。建立乡村医生准入机制,为了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综合素质、提升服务能力,乡村医生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一是做好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农村医学中专班招生有关工作,加快村医队伍培养,通过定向招生补充村医队伍,定向村医毕业后将按照“村来村去”的原则,由县卫生健康局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二是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生资质人员补充到村医队伍(取得执业助理或执业医师资质人员优先录用),招录的村医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聘用、统一管理。三是新进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具备医学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经技能考核合格,由县卫生健康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注册并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于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条件。目前在岗不具备资质的人员,限定期限参加考试考核,在5年内未达到从业资质者逐步予以清退。四是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规定严格准入,并逐步过渡到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逐步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二)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机制。乡村医生由县卫生健康局任命上岗后,乡镇卫生院应统一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可根据意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省、州有关部门出台新政策,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行适当调整)。缴费基数超过1000元的,县财政凭缴费单据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兼任村委会三职干部等不得重复补助),其他缴纳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乡镇卫生院要将乡村医生诊疗活动纳入全县医疗责任保险联保制度,有效化解乡村医生执业风险,为乡村医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
(三)乡村医生退出。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必须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由本人申请退出。如超过1个月本人未申请退出的,由乡镇卫生院代向县卫生健康局申请免去乡村医生职务)。
对2019年1月1日前已离岗且健在,连续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离岗乡村医生,按照工作年限给予600元/年/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州、县财政按照各50%比例承担。
2019年1月1日后,按照年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县财政未补助购买养老保险或统一购买养老保险时超龄未入保的乡村医生,退出时由县财政按照工作年限给予600元/年/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县财政已补助购买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时,按月领取养老金,离岗时不再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离岗乡村医生的工龄计算方式为:工龄=离岗年月-参加乡村医生工作年月,连续工作不满1年的不予计算。连续工作满1年的,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按照1年计算,6个月以下的不予计算。担任乡村医生期间有中断的予以扣除,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因违反单位有关规定被开除的、因考核不合格被辞退的,已考录在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人员,不得享受离岗生活补助。已享受过县级社会保障补助的人员(如兼任村委会三职干部),按照填平补齐原则予以补助,不得重复补助。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审核认定离岗乡村医生的身份、工作年限,审核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认定后报相关资料到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审核认定后统一报人员补助情况到县财政局落实养老补助。(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乡村医生业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因病施治、能西会中(彝)、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五)加强乡村医生考核和管理。建立乡村医生考核管理机制,县卫生健康局统一组织,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对乡村医生的考核主要包括其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合理诊疗、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情况和医德医风等情况。(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四、建立乡村医生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学历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医学类成人教育,进行系统化的医学教育,提高学历层次。鼓励具备条件的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国家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质。(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二)加强乡村医生在职培训。县卫生健康局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采取选派乡村医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进修、跟班学习、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三)加强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建设。要摸清并动态掌握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有针对性地培养用得上、留得住的农村医学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乡村医生后备人才。进一步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县人社局负责)
五、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
(一)落实乡村医生补助政策。保证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按照省、州补助标准及时落实乡村医生定额补助,待条件成熟后逐步争取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二)及时拨付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卫健局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低于40%的工作任务安排给乡村医生,并按照考核完成的工作量核拨相应的服务经费。及时拨付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三)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医保基金支付后获得补偿。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均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具体收费标准和医保基金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好基本药物定额补助。对于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县卫生健康局在核定基本药物补助经费时要综合考虑村卫生室服务人口、服务半径、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各乡镇要专款专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卫生院补偿资金。
(五)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乡村医生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参与签约服务,并根据所承担签约服务工作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经考核后兑付签约服务费。(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负责)
六、逐步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一)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各乡镇要积极宣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政策,推进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和乡村医生组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全国统一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按照规定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县卫生健康局负责)
七、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有关配套政策,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县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经费及时足额下拨到位,落实离岗乡村医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开展督导检查。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和省、州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县卫生健康局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有关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2019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