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2019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省、州人民政府“两险”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征缴工作实际,就稳妥有序做好“两险”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加强全县“两险”征缴工作,实现费款征收的安全、便利、高效,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工作职责
(一)县税务部门
负责征管范围内“两险”的征收、催缴工作;将已征收的费款及时缴入国库;定期与相关部门进行对账确认;做好费款收入统计、分析和征收数据反馈;开展征收服务及政策宣传工作;做好征收票据的管理;受理退费申请;及时、准确、完整向县人社、医疗保障部门提供“两险”实缴清册。
(二)县人社、医疗保障部门
负责办理“两险”参保登记、政策性补缴核定,并将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做好缴费人权益记录;按政策落实好各项待遇;及时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开展参保缴费扩面宣传工作等。
(三)县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原则上按旬(月末工作日必须划转)以电子划款指令或纸质划款凭证通知国库部门将社会保险费汇总划转至相应财政专户;按月将退费金额从财政专户划拨至人社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四)县税务、人社、医疗保障、财政部门
负责共同提请县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开展“两险”参保征缴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相关工作。按县人民政府关于“两险”征缴工作的相关要求,共同研究制定本辖区内“两险”征收工作相关人员、经费保障措施,提供征管工作经费保障。对征缴实施方案共同进行跟踪检查考核,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五)县发改、卫健、教育体育、公安、民政、审计、残联、扶贫、国土自然资源等部门
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协同做好“两险”参保缴费工作。
(六)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及清算机构
人民银行元谋县支行应依据工作需求,确保社会保险费准确征缴入库,配合各职能部门经办机构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对账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元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受国家税务总局元谋县税务局委托代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按期准确从参保人员个人银行账户代扣保费,及时划入国家税务总局元谋县税务局指定的结算专户银行的“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及时向委托税务部门传递已代扣清册和代扣不成功清册。
元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尽快优化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系统,支持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缴款、批量扣款、银行端查询缴款(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柜面、POS机等)等多元化方式缴纳费款,提高缴费便利性。
(七)乡镇,村(居)民委员会
乡镇履行“两险”参保缴费主体责任,负责分解落实县人民政府征缴计划,安排部署相关工作。按上级要求开展“两险”的摸底调查、信息采集、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信息录入、审验汇总上报工作。协助税务机关统筹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保费收缴、宣传工作。负责对参保缴费人员信息、缴费票据等参保信息进行复核,做到缴费金额、参保人数、缴费票据信息相统一。承担其他与“两险”相关的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上级统筹组织开展的“两险”摸底调查、信息采集、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初审与上报工作;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资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缴费、变更缴费档次和待遇领取手续,做好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生存认证、死亡注销、追讨多冒领待遇等工作;办理“两险”保费收缴,宣传政策、指导城乡居民办理相关缴费业务,将缴费信息等情况粘贴公示等工作。承担其他与“两险”相关的服务工作。
(八)村(居)民委员会“两险”协办员
具体负责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乡镇事务所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核对、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办理“两险”保费收缴等工作。
二、征收管理
(一)征收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的政策及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20号)和《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楚政通〔2014〕39号)等文件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的政策及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楚雄州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楚政办通〔2016〕80号)和《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2号)及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等文件执行。
(二)征收方式
1.主要缴费渠道
通过指定金融机构预存代扣。参保居民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应缴的费款存入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存折,金融机构在批量代扣个人缴费后,及时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情况反馈税务部门。
通过手机APP方式缴费。税务部门积极推进手机APP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可通过下载安装专门的手机APP进行缴费。
2.多元化辅助缴费渠道
通过指定金融机构直接柜面办理个人缴费。参保居民在规定的时限内持身份证到税务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柜面办理缴费手续,并领取缴费凭证。
三、保障措施
(一)征收工作保障
1.县人民政府加强对“两险”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整合资源,根据改革后续管理需要和地区社会发展情况,大力支持各部门持续加大涉税涉费信息共享和互联互动共享力度,逐步实现能满足税务、人社、医疗保障、财政、金融等履行职责需要的信息共享交流机制。
2.各乡镇人民政府、人社、医疗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保障“两险”征缴工作经费稳定,确保“两险”征缴工作人员或社保协办人员工资水平稳定,不因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而影响有关人员工资水平或经费保障。
3.县税务部门用于加强业务培训、政策宣传、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代收手续费支出,纳入地方财政保障,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4.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继续落实村(居)民委员会社保协办员制度,原有乡镇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的行政管理关系保持不变,并有计划的充实基层经办人员力量,每个村(居)民委员会要按工作量至少设置1名协办员,原则上由协办员兼任,没有协办员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兼任,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政治素质好,熟悉当地情况,热心公共事业,责任心、原则性强,有一定的文字和电脑操作能力。
(二)协办经费保障
在全县实施村级协办员工作经费补助,按照“县级财政拿一点、经办商业银行补一点”的办法,给予协办员安排每月不低于2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自身能力再给予相应配套经费补助。
1.元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给予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工作经费补助,并对辖区内协办员建立台账管理,按照实报实销原则与县人社、医疗保障、税务部门核对协办员工作运行情况,核对无误后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提前将相应的补助资金划拨至县税务局。
2.协办员的工作经费补助由县税务局统一支付,自2019年1月起兑付。县税务局应同县人社、医疗保障、财政、商业银行共同加强对协办员工作经费补助资金账户以及发放方式和渠道的监管。
(三)监督考核保障
1.强化代收票款监管。县税务局是“两险”征管工作的主管机关,要加强对代收单位缴费票证、费款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相关票证管理规定进行结报缴销。
2.全面加强费款监管。县税务局要将征收的“两险”费款及时划转入库,任何情况下不得滞留、挪用;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加强对“两险”收支情况的监督,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人社、医疗保障、税务、财政、国库、银行要建立经常性对账制度,防止费款流失;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两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3.严格落实绩效考核。自2019年1月1日起,坚持由县人民政府主导,每年适时下发“两险”征缴工作方案和任务目标,将“两险”征缴扩面工作纳入年度政府综合绩效考核范围,严格目标责任考核。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政府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中考核分值占总分值的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各占1%)。其中,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率必须达到10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率和续保率分别达96%(含本数)以上的得满分,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加考核分值的1%,总分不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总分值,未完成1个百分点扣考核分值的5%,扣完为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率和续保率分别达98%(含本数)以上的得满分,每超额完成1个百分点加考核分值的1%,总分不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分值,未完成1个百分点扣考核分值的5%,扣完为止。考核期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每年征收结束后,由县税务局牵头,人社、医保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对各乡镇上一年“两险”征缴扩面工作完成情况考核。“两险”征缴完成情况(征缴率、续保率)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导致收缴出现重大问题或收缴进度严重滞后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4.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两险”参保缴费相关工作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两险”缴费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努力营造诚信缴费的良好环境。
(四)协调机制保障
1.县税务部门是“两险”征管工作的主管机关,要加强对代收单位缴费票证、费款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相关票证管理规定进行结报缴销。
2.各乡镇是“两险”统筹组织收缴主体,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整合经办力量,强化业务经办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按工作规范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
3.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保费代收工作,要确保代收准确无误,不漏不错。
4.各乡镇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在社保费征缴业务上要接受县税务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并建立联系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信息整合,开展社保费“一户式”管理。县税务、人社、医疗保障部门应协同配合,加强“两险”基础信息整合,指导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摸清本辖区内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对同时参保“两险”的人员,实行一户式管理,实时比对参保人员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实现参保扩面。
(二)资源整合,引入惠民“一卡通”服务。县人民政府按照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开展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待遇领取、享受补贴社保卡“一卡通”服务。县人社、医疗保障、税务、财政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数据联网,及时将参保达龄、领取待遇、发放补贴等信息关联,及时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与金融社会保障卡发卡信息进行比对,补充完善参保缴费、享受补贴、发放待遇等人员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号和发卡银行等信息,为拓展惠民“一卡通”服务打牢数据基础。
2019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