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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19-0531002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19年05月31日 主题词: 文  号:元政通〔2019〕19号 成文日期:2019年05月27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云政发〔2017〕5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楚政通〔2019〕21号)精神,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二)基本原则

尊重规律、统筹推进。坚持从县情实际出发,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政策引导、科学推进,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创新机制、扩大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和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

精准施策、促进均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精准制定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措施,通过调整支出结构,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强化激励、推动落户。统筹考虑各乡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等因素,合理分配奖励资金,调动各乡镇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

维护权益、消除顾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

(三)目标任务

围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让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与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进一步充实财政支持政策,逐步构建起权责明晰、科学规范、功能完备、保障有力的支持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

二、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财政支持

(四)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1. 落实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应享受的教育政策。将农业转移人口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他们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2. 增加教育资源供给,促进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根据常住人口增长趋势,科学规划校点布局,增加各类教育资源供给,加大财政对接纳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较多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投入力度,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建学办学。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促进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公共文化布局,增加资源供给,丰富文化产品种类,提升文化服务质量。

3.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两免一补”政策,实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两免一补”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按照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和趋势,统筹流入地与流出地教师编制。

4. 落实国家助学政策。落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政策,逐步完善助学金、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等政策。

(县教育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委编办协助)

(五)完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制机制

5.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切实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

6. 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按照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规定予以补助。

7.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城乡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县医保局、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财政局协助)

(六)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8. 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城乡社会保险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推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接续。

9.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保险制度。转移人口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参加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缴费及支付标准按照参保地有关政策执行。之前以合同制工人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关系予以保留,缴费年限与之后按照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政策。

10. 特定补助政策继续予以保留。对转移到城市居住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继续发放保健补助。对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补助,同时享受每年1次的免费体检。对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照规定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11.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后因失业、疾病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通过临时救助政策予以救助。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保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县财政局协助)

(七)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12. 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财政部门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

13.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就业。着力开辟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渠道,促进物流业、服务业、旅游业等就业容量大的新兴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拓宽就业渠道,形成产业快速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协同推进的良性互动局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创造容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空间。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14.大力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创业扶持力度,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实行城乡一体的扶持创业就业和培训优惠政策。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助)

(八)支持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15.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安家落户。引导具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农业人口以及农村留守老人儿童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在城市落户,鼓励通过市场购买商品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16.统筹推进脱贫攻坚易地搬迁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引导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在城镇购房实现易地搬迁安置,除同等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培训、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17.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支持力度。县财政在安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将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乡镇给予重点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员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扶贫办协助)

(九)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

18.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与城市发展规划相衔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农业转移人口趋势,科学制定和调整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19.市政建设资金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资金时,要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区域倾斜。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额度,要充分考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在不突破债务限额的前提下,给予倾斜支持。

20.多渠道筹集城市发展资金。要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城镇功能提升,增强城镇承载能力。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设立引导资金、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补助和投资转让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综合管廊、公共交通、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性项目。

21.创新城市运营方式。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具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和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服务收费机制,促进市政公用服务市场化。统筹新老城区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加快社区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规划建设,提升城镇运营承载能力。

(县发改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协助)

三、建立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

(十)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

22.统筹用好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统筹用好上级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23.参照州级做法,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支持政策。在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增强乡镇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

(县财政局负责)

(十一)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24.实施奖励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的政策。结合考核情况,合理分配奖励资金,根据各地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及乡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重点向吸纳农业人口较多的乡镇倾斜。奖励资金由乡镇政府统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条件及社区服务能力。

(县财政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协助)

(十二)建立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力补助动态调整机制

25.动态调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力补助。县财政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的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变化、成本差异等,对奖补资金进行动态调整,为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财力支持。

26.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县财政在分配基本公共服务补助时,根据资金性质、补助对象、实施条件等因素,将资金分配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落实人口吸纳地区政府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县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及民生保障落实情况等因素合理分配奖励资金。

(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县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细化分工,及时调整完善有关政策,加快促进市民化政策落实,督促各乡镇、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有关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城镇化建设,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增强财政保障能力,统筹用好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支出顺序,将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结合起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责任,合理划分县以下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支出责任,完善重大民生政策财政分担机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农业转移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落实农民工同工同酬权利;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政策导向,引导农业转移人口积极承担社会保险费等成本,提升其自我发展和融入城镇的能力。

(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

维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自有农房权益,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保障土地流转收益主要归农村转移人口,对继续保留承包关系的,仍可继续与其他农户一样享受同等权益。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有关权益退出机制,按照“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调查制度

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县实际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指标体系,全面反映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变动等情况,及时掌握农业转移人口享受教育、医疗、社保、就业、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强化统计指标运用,为财政及有关部门政策调整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县公安局、县统计局牵头;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助)

(十七)建立农业转移人口检查督导和绩效评价制度

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根据各地落实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情况,对各类专项资金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效果进行检查督导。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绩效评价制度,将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运用于专项资金分配,形成约束性的奖惩激励机制。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2019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县委副书记、县长吴海芬解读《元谋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