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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谋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18-0930005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2018年09月25日 主题词: 文  号:元政办通〔2018〕40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元谋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21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5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发楚雄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楚政办通〔201841号)有关规定,结合元谋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具体组织落实,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部门职责如下: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决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牵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会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解决工资拖欠的政策措施以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纠正和处理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实行网上公开;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县公安局: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提前介入侦查,对人社局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犯罪案件及时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快速处置因恶意欠薪、恶意讨薪、欠薪逃匿等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和危害社会稳定事件。严厉打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生的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依法侦办与检察机关等司法衔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置好因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信访局: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对有可能引发的集体上访、堵路、堵门或其他极端讨要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事件,要制定详尽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和造成影响;对收集到的不稳定因素,要组织力量提前介入做好相关工作,防止发生越级集体上访。

县住建局:负责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有关政策,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动实行农民工全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协同人社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制度和办理施工许可前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并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县交运局、水务局、教育局、卫计局、林业局、发改局、经信局: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负责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专项支付规定。监管企业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落实督办责任,确保清欠进度。负责组织监管企业对拖欠工资情况开展统计调查和摸底;督促监管企业制定本企业的清欠工作计划,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加强日常监管和协调指导,落实经营者解决拖欠和预防新欠的责任;指导监管企业深化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完善内部分配办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从根本上保证企业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须许可证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牵头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助做好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公示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指导、监督、帮助各类企业加强工会建设,逐步提高基层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指导企业组织工会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县财政局:严格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按照县级不少于100万的标准设立应急周转金。动用应急周转金后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进一步完善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使用程序。

人民银行元谋县支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信息传导给各商业银行,并推进商业银行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措施、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欠薪工作实效等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七条  考核工作在省州对我县实地核查前完成,纳入年度综合绩效同步进行考核,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查。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及业务系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际情况,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本部门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汇总自查相关材料,形成自查报告,于2月中旬前报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细则,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查看、组织暗访等方式,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三)综合评议。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提交的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情况,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进行全面评议、综合打分并分级评分,形成考核报告提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次为优秀:

1.领导重视,组织有力,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实施定期督查,建立问责制度。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健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企业按月支付工资、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等各项制度完备,且能有效落实。

3.完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欠薪治理工作成效明显。

4.考核得分排在全县前五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一般: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制度不完备、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

(三)考核等次在优秀、一般以外的为良好。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乡镇、县级各部门通报,并抄送县委组织部,作为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情况,按照有关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由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次为一般的,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制定问题整改具体措施,由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