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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县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80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18-0820010 公文目录:政协提案 发文日期:2018年08月20日 主题词: 文  号:元人社〔2018〕25号 成文日期:2018年07月07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段玉方、杨美金、王丽琼、王永前、普玉成、杨景雁、李亚学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求县财政提高教育系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临聘人员工资待遇》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者享有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劳动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我县教育系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临聘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问题也应遵循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近些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省已大幅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临聘人员工资水平也得到了相应提高,2018年5月起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已由1180元/月调整至1350元/月。各学校应综合考虑临聘人员经费来源渠道和财政保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临聘人员数量,结合工作条件、工作内容、人员类别等因素规范用工行为。按现行财政保障机制,各用人单位可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各临聘岗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分配方式,有支付能力的单位可按同工同酬原则适当提高临聘人员的工资水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用工对象(符合就业优惠政策人员优先使用),并按现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周德品 8216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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