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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县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53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18-0820008 公文目录:政协提案 发文日期:2018年08月20日 主题词: 文  号:元人社〔2018〕23号 成文日期:2019年09月06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郎家凤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16年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楚雄州财政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通知〉的通知》(楚人社发〔2016〕20号)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楚雄州财政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的通知》(楚人社发〔2016〕21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林业、农业、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传染危险的工作岗位在编在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

收到上述文件后,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广泛征求县级相关事业单位和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意见基础上,深入细致进行了调查研究,并结合实际形成了我县调整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实施办法,分别于2017年6月和2018年5月先后两次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由于上述津贴调整涉及人员群体较广、人员岗位设置情况较为复杂,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条件难以准确区分,目前我州极大部分县(市)均未实施,我县待实施办法审议通过后实施。

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周德品 8216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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