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楚政发〔2018〕13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证明,提高基本证照凭证效力,决定对各类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清理。
经清理,决定取消各行业系统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由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356项,保留基层开具的证明材料6项,保留各行业系统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向当事人索要的由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163项,将50项证照凭证作为全县通用的基本证照凭证。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证明材料管理,严格按照本决定取消和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开展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新增证明材料。要实施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确需增加证明材料的需按照程序经县审改办审核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相应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各级各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所掌握的当事人有关信息,除涉密事项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当事人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减证便民”力度,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助推我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附件:1.各行业系统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共356项)
2.基层保留的开具证明材料清单(共6项)
3.各行业系统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共163项)
4.基本证照凭证清单(共50项)
5.食药监局取消和保留清单文件
2018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