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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政协元谋县第九届二次会议第97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18-0724007 公文目录:政协提案 发文日期:2018年07月24日 主题词: 文  号:元住建字[2018]48号 成文日期:2018年05月28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管明蓉、朱元昌、杨旺金、杞绍苹、永保仙、文加碧、尹茂娥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住房小区服务业管理,提高社会公众对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住建等相关部门组建“物业管理”机构,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定规则》的规定,物业可以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进行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包含: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和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对于小区内的管理纠纷,也可根据规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二、关于小区内没有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的问题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为此,除房改房外,我县的老旧小区均配置得有物业管理用房,后期建设的住宅小区,根据政策规定,要求配建一定面积的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为小区后续物业服务工作创造条件。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用房可以使用配建的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用房。

三、关于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规章制度,使物业管理收费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问题。

元谋县物业服务费收取的依据执行的是《元谋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元谋县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元发改字[2012]96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规定,非保障性住房(即商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及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属放开服务价格的范围,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为此,目前的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

以上为我局对各位委员在提案中提出的关于在物业管理活动监管工作中的意见建议的答复,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委员给予批准指正,感谢各位委员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元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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