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美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解决抱养小孩户籍登记难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养登记工作
收养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才能办理,不符合不能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收养,关于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二)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关于收养工作开展情况
儿童收养登记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保护和一系列社会问题,历年来,我局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收养能力评估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办理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认真开展收养法律法规的宣传,严格依法审核,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管理。近年来,夫妻婚后不孕不育情况在农村较为普遍,部分不孕不育的夫妻通过各种渠道私自收留抚养儿童的现象(事实收养)时有发生,一方面,这种私自收留抚养儿童的现象本来就是违规行为,不合法;另一方面,由于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给调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儿童的来源信息缺失、身份缺失;因此民政部门无法办理收养登记,当地派出所不予落户,这些儿童至今无户口,造成就医、就学等一系列困难。
三、下步工作措施
根据以上情况,我局及时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对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咨询政策,为私自收留抚养的儿童解决合法身份,保障私自收留抚养儿童落户问题。对已形成事实收养的当事人书面告知不予办理收养登记的依据,指导他们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政策依据如下:
(一)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指出,人人都要有户口。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是可以据此落户的,但并不是只有办理收养登记才能上户口。
(二)根据云政办发〔2017〕47号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第3条(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相关条款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感谢您对我县收养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元谋县民政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