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7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20〕2号)要求,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和部分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元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才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县级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并严格遵守“三统一”工作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核范围,认真履行审批职责,确保应审必审。
四、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定机关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县司法局要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法文件,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
五、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执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县各制定主体要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依法履职。
2020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元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 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 县人民政府 | |
| 1 | 元谋县人民政府 |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2 | 元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县级部门 | |
| 3 | 元谋县发展和改革局 | 
| 4 | 元谋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 
| 5 | 元谋县教育体育局 | 
| 6 | 元谋县自然资源局 | 
| 7 | 元谋县水务局 | 
| 8 | 元谋县农业农村局 | 
| 9 | 元谋县民政局 | 
| 10 | 元谋县应急管理局 | 
| 11 | 元谋县财政局 | 
| 12 | 元谋县文化和旅游局 | 
| 13 | 元谋县审计局 | 
| 14 | 元谋县公安局 | 
| 15 | 元谋县司法局 | 
| 16 | 元谋县统计局 | 
| 17 | 元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8 | 元谋县信访局 | 
| 19 | 元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 20 | 元谋县地震局 | 
| 21 | 元谋县投资促进局 | 
| 22 | 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 
| 23 | 元谋县林业和草原局 | 
| 24 | 元谋县交通运输局 | 
| 25 | 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6 | 元谋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 
| 27 | 元谋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28 | 元谋县医疗保障局 | 
| 29 |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0 | 国家税务总局元谋县税务局 | 
| 31 | 元谋县气象局 | 
| 32 | 元谋县搬迁安置办公室 | 
| 33 | 元谋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 
| 乡镇人民政府 | |
| 34 | 元马镇人民政府 | 
| 35 | 黄瓜园镇人民政府 | 
| 36 | 羊街镇人民政府 | 
| 37 | 老城乡人民政府 | 
| 38 | 平田乡人民政府 | 
| 39 | 新华乡人民政府 | 
| 40 | 物茂乡人民政府 | 
| 41 | 江边乡人民政府 | 
| 42 | 姜驿乡人民政府 | 
| 43 | 凉山乡人民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