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县人民政府特发布2018年森林高火险期防火命令:
一、从2018年2月1日至5月30日全县境内进入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边缘20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在森林防火高火险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香、烧纸、烧蜂、烧山狩猎;
(二)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 (三)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烧牧草地、烧荒、烧炭、烧秸秆、焚烧垃圾等野外农事用火以及施工单位生产性用火;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五)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三、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全县境内严禁燃放孔明灯。
四、做好对儿童的教育和对聋、哑、痴、憨、精神病人的监护管理工作,严防玩火失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民族、民间、民俗活动和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须逐级申报,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六、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机构报告,并及时组织参加过培训的人员进行扑救。县人民政府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或0878—8215711。
凡违反上述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