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侵占和损毁防洪工程及管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