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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侵占和损毁防洪工程及管护设施会受到什么处罚?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5-00425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破坏、侵占和损毁防洪工程及管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