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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有哪些情形,从业资格证将被注销?

索引号:11532328015177503N-/2024-1120004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 发布机构:元谋县政府办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