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县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合伙创办企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含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的农村人员,按规定提供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分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