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全镇农村地区居住在经鉴定或评定确属C级、D级危险房屋且该住房为农户唯一住房或无房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具体为:
1.农村低收入群体(新六类对象):1.农村低保户,2.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3.脱贫不稳定户,4.边缘易致贫户,5.突发严重困难户,6.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2.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困难户。
3.已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自然灾害、年久失修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具有以下情形,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1.享受了城镇保障安居工程政策、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搬迁、山洪灾害搬迁等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2.“四有”户不纳入:本人及配偶、子女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的;拥有3万元以上消费型机动车,或从事经营性货物运输和客车营运的;在城镇拥有自建房、购买商品房、门面房或在当地拥1处安全住房的;开办且实际经营公司、企业、有工商注册登记的,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内。
3.违法违规建筑,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内。
(二)农房抗震改造对象。全镇农村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本地抗震设防要求,符合《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楚雄州2020年农房抗震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楚住建村〔2020〕15号)条件自愿实施农房抗震改造的农户,通过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方式对住房实施改造。
具有以下情形,不得列为农房抗震改造对象:
1.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抗震安居工程补助的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2.一户多宅且有安全住房的,已在县城或其他地方购买商品房的,不得纳入;
3.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或村委会四职干部的,不得纳入;
4.乱占耕地、基本农田,以及各类违建或宅基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批复的,规划区内房屋未办理规划许可的,房屋建设手续不全的;原址重建,房屋四至界限移动的(房屋占用宅基地以外的土地);宅基地和邻里有矛盾纠纷且未化解的,不得纳入;
5.建新拆旧,旧房正房未拆除且在补助发放时间节点不能按时拆除的,不得纳入;
6.城镇规划区、美丽乡村示范点及尹花公路羊街段,私搭乱建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7.享受了城镇保障安居工程政策、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搬迁、山洪灾害搬迁等政策,不得纳入;
8.三层及以上房屋未按县级要求进行公建程序报批的(未请第三方进行涉及、监理、安全监管的),不得纳入;
9.违反村规民约等政策的,不支持政策工作的,经过村级会议讨论不纳入的农户,不得纳入抗震改造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