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具备那些条件才能享受公租房?
(一)本县户籍人员
1.在申请住房所在地集镇规划区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申请家庭人均20平方米以下(不含20平方米)。住房面积以房屋登记部门审核的房屋登记面积为准。申请人离异,申请人放弃原夫妻共有房屋产权,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如申请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证明本人放弃原家庭房屋产权,该房屋可以不纳入住房面积计算。 在申请公租房所在地集镇规划区的商铺、车库或其他功能用房不纳入住房面积计算。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 5000 元,且有租金支付能力。
3.在公租房所在地居住或工作。
(二)外地户籍人员
申请人为本县外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除具备上述本县户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外,须在本地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自主经营。
(三)在优先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人群的基础上,可将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受灾群众、棚户区(含危房)改造居民、搬迁移民、国家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过渡安置住房。
二、申请公租房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人向公租房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最后由公租房管理部门审定。申请公租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审核原件)。
2.工作(就业)单位提供的就业和收入 证明;如为自主经营者,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审查原件)。
3.非本县户籍申请人同时应提交在户籍所在地未租赁公租房的证明。
4.年满60 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应提交担保人担保书。
5.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一个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在本县内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以户口册上载明的人员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