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工作,保障全县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维护水利工程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水工管〔2019〕16号》,现将划定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县境内的中、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划定。
二、划定方法
(一)水库工程
1、管理范围:水库库区为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含岛屿)。中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小型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至100米;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两侧各10米至20米。
2、保护范围: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至300米。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200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100米;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200米。当保护范围与大型建筑、村庄或密集建筑区、重要交通干线等重叠时,水库大坝、库区和建筑物保护范围划定应避开,并适当缩减划定范围。
(二)堤防工程
1、管理范围:2级、3级堤防堤身和堤脚外20米至60米;4级、5级堤防堤身和堤脚外5米至30米。
2、保护范围:2级、3级堤防管理范围外延100米至200米;4级、5级堤防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100米。
(三)水闸、泵站工程
1.管理范围:大、中型拦河闸坝上游、下游100米至300米,两侧30米至50米;小型拦河闸坝上、下游50米至200米,闸坝两侧10米至30米。大、中型泵站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小型泵站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5米至10米。
2.保护范围:大、中型拦河闸坝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200米;小型拦河闸坝管理范围外延20米至100米。大、中型泵站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为管理范围外延30米至50米;小型泵站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为管理范围外延10米至30米。
(四)渠道工程
1、管理范围:1级、2级、3级和4级灌排沟渠(大、中型渠道)两侧1米至10米;5级灌排沟渠(小型渠道)两侧0.5米至3米。
2、保护范围:1级、2级、3级和4级灌排沟渠(大、中型渠道)管理范围外延10米至20米;5级灌排沟渠(小型渠道)管理范围外延3米至10米。渡槽、涵洞、倒虹吸等架空和地下灌排建筑物垂直方向上下2米至8米。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1.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 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3. 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4. 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外,还应禁止下列行为:
1.开沟、建窑;
2.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4.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5.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6.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7.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8.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
9.在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后续如有变动依据最新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