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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服务区和管理中心等沿线设施占用耕地能否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优惠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索引号:11532328015177984Q/2026-00011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2026年09月04日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2026年09月04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减税的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中心等沿线设施不属于减税的公路线路范围,不能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优惠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