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为A级的经营主体,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布A级名单;
二、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三、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即时办理;其他发票按时领用;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需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四、连续3年评为A级的,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辅导办理税费事项;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奖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