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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的凭证

索引号:11532328015177984Q/2025-00004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2025年12月26日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2025年12月26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税务局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

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的凭证包括,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