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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可享受哪些 特殊病门诊待遇?

索引号:11532328MB19919774/2026-00004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2026年03月05日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2026年03月05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医疗保障局

特殊病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儿童免疫缺陷病、耐药肺结核,共15种(类)。

待遇标准:符合享受楚雄州特殊疾病门诊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在病种支付范围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1200元,分4次收取)、支付限额以内的,报销比例为70%。其中,重性精神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两个病种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