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义务兵批准入伍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连续发放 2 年(每服役满 6 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不满 6 个月按 6 个月发放 ;每年5 月 15 日、11 月 15 日前各发放一次,每次发放半年)。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提干、考入军校、提前选改军士后不再享受优待金。提前退役、战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根据实际服役时间发放。被注销入伍手续、被军队除名、被开除军籍的义务兵不予发放优待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