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因地制宜选择气候资源利用项目,为项目的立项、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支持,促进气候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的建议,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项目的勘察选址、建设和运营提供气象监测、评估、预报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