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一)国土空间规划;(二)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目录。目录中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查时,应当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