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和利用已有气象站(点)或者自带仪器设备进行气象探测的,应当遵守那些要求?

索引号:1253230043195501XM/2025-00000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2025年12月16日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2025年12月16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气象局

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和利用已有气象站(点)或者自带仪器设备进行气象探测的,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在我国境内设立气象探测站点的站间距不能小于六十公里,探测时间不能超过两年,有特别需要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除外;(二)所获取的气象资料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不得单方面进行传输;(三)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并接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四)自带和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五)涉外气象探测不得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六)不得进入涉及国家安全的区域开展气象探测活动;(七)不得通过探测获取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