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 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
第二十九条 殡葬领域经营者不得通过标价手段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丧属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丧属与其进行交易;
(二)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三)以低价诱骗丧属,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以增加服务项目等为名加收费用、高价结算,或减少约定服务内容、降低服务等级;
(四)其他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手段,诱骗丧属购买殡葬用品或服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