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公园的,每个给予县级以奖代补资金15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每个给予县级以奖代补资金2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每个给予县级以奖代补资金10万元。(注:在新规定出台或本措施废止之前,执行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