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申请。非遗项目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自主申报,提交申报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向本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认定申请,乡镇政府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及相关资料,报县文化和旅游局。申报非遗工坊,应当提交下列佐证材料:
1.非遗工坊名称、地址、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和场地,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信息;
2.非遗项目名称、类型、级别和项目保护情况,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信息等相关资料;
3.非遗工坊吸纳脱贫人口(含监测对象)人数及名单(附:吸纳就业劳动力花名册);
4.非遗工坊产品目录及经营情况统计;
5.其他相关资料。
申报材料必须客观真实,数据详实,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审核。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对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所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评审认定。
(三)公示。经评审合格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由县文化和旅游局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非遗工坊,由县级文化和旅游局联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予以确认,授予非遗工坊牌匾或证书,并报州文化和旅游局。上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或确认的非遗工坊,授予相应级别的非遗工坊牌匾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