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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如何处罚?

索引号:11532328MB1791342A/2025-00004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2025年12月15日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2025年12月15日 发布机构:元谋县农业农村局

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从数量方面来看,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获物达到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就够刑事立案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