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使用临时用地必须满足以下5个条件,一是接续使用的必须是新项目。接续使用临时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和原来使用临时用地的项目不是同一项目。二是新项目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对照新项目立项批准层级,以有权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定意见为准。三是新项目拟接续使用临时用地地块范围不能超过原项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与原项目使用临时用地地块范围全部重合或部分重合。需要注意的是,接续使用项目选址在原项目附近新增部分按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单独办理。四是新项目拟接续使用临时用地地块用途与原项目使用临时用地地块用途必须一致。五是新项目应在原项目临时用地复垦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申请使用年限最多不超过4年,接续使用批准时间(下接续使用批文的时间)不得超过原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期限,使用期限自接续使用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