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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中有哪些情形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索引号:11532300MB1B04310Q/2026-00004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2026年03月23日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2026年03月23日 发布机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答:(一)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规范的监测设备,或者未对监测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定期检定、校准;

  (三)未按照规定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及时报告并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修复;

  (五)主要监测点位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联网;

  (六)未记录或者未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生产负荷、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工况;

  (七)未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八)未保存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九)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行监测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