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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实施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有哪些?

索引号:11532300MB1B04310Q/2026-00003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2026年03月23日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2026年03月23日 发布机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答:(一)未实际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

(二)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数据;

(三)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或者改变监测条件;

(四)调换监测样品或者擅自改变采样点位、时间等,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

(五)通过不正常运行、破坏监测设备,擅自修改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虚假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或者使用作弊工具等手段,使监测数据失真;

(六)其他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