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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法律责任与后果是什么?

索引号:11532300MB1B04310Q/2025-00004 公开范围:公开 著录日期:2025年12月26日 主题词: 文  号: 生效日期:2025年12月26日 发布机构: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元谋分局

答: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企业或个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因管理不善导致危险废物泄漏、流失、渗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实行“双罚制”,既罚单位也罚个人,罚款标准:一般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较大事故: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大事故: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以及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