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及要求,产生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1日-31日通过“全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https://gfmh.meescc.cn/solidPortal/#/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或者火狐浏览器登录),如实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并制定、备案本年度的管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