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就业”是失业保险金法定停发情形,因此,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需主动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